灼见 | 公司高管因违规给公司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宜选择退出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就公司董监高个人负面行为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一事列入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董监高的道德缺陷、个人不良嗜好等一时造成公司声誉或形象遭受巨大挫折或损失,股东是很难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的。

图为金立集团董事长刘立荣

腾讯财经《灼见》特约作者 涂永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若干国内商业巨头的负面新闻一直是媒体追逐的热点。

首当其冲的当属京东董事长兼CEO刘强东性丑闻事件。据数据显示,自该事件以来,其身价已经缩水近50%,仅有47.3亿美元,和年初的百亿身价相比其目前的处境着实让人大跌眼镜。

另一则新闻则是有媒体发布了一篇名为《复盘金立死亡之谜》的文章,该文指出,金立集团董事长刘立荣在赌博上输了超过100亿人民币,最夸张时,他一把牌扔下去7亿美金筹码。股东们推测刘立荣挪用公款的数目可能在60亿左右。

去年年底,公司股东曾在董事会上,因金立庞大的资金不明消失当面质疑刘立荣,随后,股东报警,刘立荣只身前往香港,一直避住到现在。前几天,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金立金融债权人会议在深圳召开,债权人代表60余人出席会议,至于结果尚不得而知,但起码可以推测,公司前途未卜。

其实,在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以前,金立一直是一家优质的手机公司,最起码在营收和利润状况上,都不至于出现命悬一线的危机。有资料显示,2016年,金立营收达到270多亿人民币,净利润达到了13.3亿,现金余额为7.3亿。2017年上半年,金立营收则为150多亿,净利润则为7.6亿,现金余额更是达到了10.3亿。这种今非昔比的企业经营状况的确令人唏嘘不已。

公司董监高因违反其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企业声誉、利益甚至企业前景遭受重大挫折的案例从来都不缺乏案例和材料。但是,最近几位业界巨头的这些负面报道的确让人们再一次将目光转移到当公司高管因个人严重负面行为,暂不推定其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公司利益或涉嫌触犯法律,是否应该引咎辞职以挽救颓势,或者说此时公司股东会及股东该遇此不利情形该如何行动保障公司及个人利益这个问题上来。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这是一个关于公司拟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的核心义务——忠实和勤勉义务——的概括性表述。

第148条则专门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下: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很明显属于罚则。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就公司董监高个人负面行为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一事列入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董监高的道德缺陷、个人不良嗜好等一时造成公司声誉或形象遭受巨大挫折或损失,股东是很难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的,除非有证据表明董监高存在明显违反公司法147、148条所规定的行为,否则公司股东是不具备罢免或者提起诉讼权利的。

从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9、42、43条的规定来看,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都是以股东出资比例来进行决定的,因此,如果公司董监高占有公司高额股份,股东就是发起临时股东会的权利都没有。

有鉴于此,如果公司董监高如果非由于存在明显违反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如出现前述二位个性鲜明的商界大咖私人失当行为给公司或企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企业声誉带来巨大伤害,唯一妥当的做法就是相关责任人主动辞职,避免给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这种通过及时止损的方式是能挽回一些局面的。美国最近的案例如今年8、9月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特斯拉公司首席执行官马斯克涉嫌证券欺诈一案直接导致埃隆·马斯克同意辞去特斯拉董事长一职,其去职,源于8月在马斯克在其社交媒体推特上发布的一条“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导致“特斯拉股价在市场中出现混乱和中断”,对投资者造成伤害。

马斯克去职后仍旧担任公司的CEO,但其表决权明显削弱,不过这种情形对公司形象来说或许是好事,因为起码有人对公司股价非正常急剧波动承担了责任。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都与创始人的个人创举、个性化经营风格存在不很大关联,如果遭遇前述个人不确定行为导致企业的形象损害,是需要考虑引咎辞职或者以其他方式退出的。

此事件告诉我们,即便是在成功的企业经营者,其与普通人一样,也会存在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失当行为导致巨大伤害,为避免人的不确定行为可能给企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持续伤害,需要从长远和战略角度有意识地培养一些德才兼备的企业经营管理接班人;要么就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进行高管权义分配进行一些调整,淡化个人负面行为给企业所造成的持续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