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 归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

郑州一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为此对簿公堂,引起不少市民关注。
河南商报记者 陈媛媛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所有?很多小区居民都有着这样的疑问。
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经过一番操作,从开发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手中拿回了375个停车位和16个车库,而后被开发商诉至法庭。
事件 业委会“拿回”小区300多个停车位,被开发商起诉
据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梁芳静介绍,按照规划,该小区应规划1120个停车位。“小区目前实际建设的停车位跟规划严重不符,仅有785个地下停车位。”而且,业主们购买了停车位之后,仅有一个收据或《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没有地下停车位的产权证。
梁芳静称,他们了解到,这种没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于是,2017年6月,该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还没有销售出去的300多个停车位拿回,并委托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租。
但是,开发商以“合谋侵占”地下停车位为由,将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
9月,一审判决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约12万元停车位使用费。10月,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2月5日,二审开庭,300余人到庭参与旁听。因该案件关系重大,引起了郑州市多个小区的关注,40多个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20多个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均派出代表参加,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以休庭结束,择日宣判。
争论 业委会与开发商展开争辩
焦点 :开发商是否取得地下停车位的产权?
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代理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全永认为,从法理以及法律规定来说,涉案地下停车位依法属于恒通新城小区业主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需要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以此证明所有权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在此案中,开发商始终未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开发商代理律师则称,恒通公司与全体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不存在纠纷。
对此,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代理律师李全永认为,涉案地下停车位不能通过约定来认定开发商享有所有权。
焦点 :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专有部分还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李全永认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在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停车位属于专有部分产权的情况下,其不能对此享有所有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没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应当属于小区公用设施。
焦点 :此案所涉地下停车位是否属于人防工程?
开发商代理律师称,经中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审批,开发商于2011年9月份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保证金50万元,于2013年5月份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30多万元,两次共计缴纳980多万元。所以,该小区地下室并不属于人防工程。
李全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采取“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恒通新城小区于2011年开建,于2013年竣工验收,开发商提交的易地建设费票据,是2013年开具的,开发商也并未提供该小区不符合建设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作为小区的配套工程,开发商无权出售。
焦点 :地下停车位是否计入公摊?是否计入建设成本?
开发商代理律师称,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据,充分证明地下停车位是经过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兴建的。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充分证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恒通新城小区的地下室(包括地下停车位和车库)没有计入公摊,也没有计入小区建设成本。
对此,李全永认为,开发商所提交的证据是证明地下停车位由其出资所建,但出资建设并非是其享有所有权的依据。开发商所开发的整个小区的应纳税款,是查明此案的关键,能反映其对整个小区的投资成本,也能查明涉案停车位是否计入整个小区的建设成本。他认为,调取此证据,有很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