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到汉中砸车盗窃 "捞取"逾24万元

见汉中油菜花节旅游火爆人多车多 ,多有游客带有相机之类的贵重物品,铜川一男子伙同另外三男子打算趁油菜花节期间到汉中“捞一把”。4男子来到汉中砸车盗窃作案6起,涉案金额24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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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花节期间4男子驾车去汉中盗窃
2017年4月1日,陈某(男,铜川人)、赵某(男,铜川人)、孙某(男,另案处理)、周某(男,另案处理)四人在陕西省铜川市一起吃饭时,赵某说想到汉中看油菜花,孙某说人多车多,车里肯定有照相机之类的东西,陈某就提议趁机到汉中盗窃。一开始赵某说不去,经过陈某的劝说,并承诺将所盗财物的三成分给提供交通工具的被告人赵某,其余七成由陈某、孙某、周某3人平分,赵某沉默表示同意。4人驾驶赵某轿车于4月2日凌晨到达汉中市汉台区,入住温州大酒店。
4月2日中午维修车辆时,陈某安排周某找来一把起子和几个一次性口罩,以备作案时使用。当晚,陈某驾车载着周某、孙某和赵某三人在汉中城区踩点。期间,他们将孙某、周某盗来陕X号车牌更换在4人驾乘的轿车上。
4月3目凌晨,陈某、孙某、周某、赵某4人驾车来到汉中市汉台区仁和春天小区门口,周某用起子将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玻璃撬碎,孙某翻进车内将一男式手包(包内有现金1800余元)盗走,后4人各分得赃款400元,剩余200元用于车辆加油。此后,每发现目标车辆,陈某与赵某在车上等候,周某用起子撬碎被盗车辆玻璃,孙某钻进车内盗窃。
作案6起涉案24万余
案发后,经查明,赵某等4人以上述方式共同盗窃6起,涉案金额达242426元。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撬砸车窗的方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价值2424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赵某及同案犯孙某、周某共同谋划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策划、劝说,并确定分赃比例,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辩解称不是他提议盗窃的,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为实施盗窃提供交通工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具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赵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当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将大部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用以作案的轿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某及同案犯孙某、周某共同向被害人郗某退赔人民币407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
法官寄语:年轻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靠自己的劳动来赚取钱财,而不是盗取不义之财。
通讯员 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