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打出组合拳严惩“老赖” 13种行为将被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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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8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拒执罪,这个一直存在于刑法中,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罕有应用的罪名,今后将成为我省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有力手段。今天(8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将对13种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点打击,直指拒不腾退房屋等执行难点。
  “老赖”因拒不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林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确认,王某某欠王某林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15000元,王某某分五次结清欠款。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在支付王某林4万元后,再未支付欠款。王某林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欠款项。执行中,王某某履行了42000元后,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法院对王某某名下的别墅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396360元。此后,法院向王某某及家属发出公告,责令限期腾房。
  被执行人王某某指使家人多次滋事闹访,在互联网散布谣言,诋毁法院执行,致使拍卖房产无法交付买受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腾出房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今天,王某某的“老赖”行为,被省高院当做了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他最终也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一起被通报的,还有另外九起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既有住着别墅,欠钱不还,还滋事闹访,也有无视法院查封,擅自转移财产等类型。
  最终实际判处拒执罪案件数量少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韩玉军介绍说:“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处拒执罪案件133件,其中以公诉方式判处案件116件,以自诉方式判处案件17件,共计追究179名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省在打击拒执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截止目前仍有近三分之一的法院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拟追究拒执罪的案件,移送拟追究拒执罪案件比例仅占全部执行案件的1.5‰。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拟追究拒执罪案件中,仅有四成左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实际判处拒执罪案件数占全部执行案件的只有0.2‰左右。
  为此,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意见》, 其中明确,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实施司法拘留,被司法拘留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请求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公安机关应予协助。公安机关执法执勤中发现查控对象,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意见》向十三种行为说“不”
  根据《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受到刑罚。
  涉及财产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涉及暴力抗拒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