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团伙社交组群暗号沟通,“情况不对”就解散,数避孕套算提成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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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近期对一宗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团伙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12人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犯罪团伙组织的卖淫女中,有5名未成年人,此外,他们还约好暗号交流信息或通风报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李某荣、刘某金、李某华等10多人组织大批女子(含有未成年人)在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姚屋老街卖淫,通过向本地人姚锡江承租姚屋老街的破旧的出租房后,再转租给“站街女”进行卖淫,而团伙成员则以管理费、保护费、提成、租金等名义进行抽头渔利。
卖淫女要在姚屋租房卖淫则要取得上诉人李某荣、刘某金、李某华等人的同意,该团伙成员通过多个微信群对卖淫女通风报信和管理控制,在微信群内进行卖淫信息交流,并约好暗号进行通风报信有无警察巡逻,为保证安全,卖淫女上班卖淫,群主就将其拉进微信群,下班离开则将其踢出微信群。一旦有卖淫女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立即将微信群解散;卖淫女每接待完一名嫖客要在群里通知为数字“1”或者“可以”。微信群的群主由李某荣、刘某金或者其女友“朱某盼”、李某华等人担任,且三人管理着多名卖淫女。
李神广等9人则受李某荣、刘某金、李某华等人的安排负责望风、经李某荣等人的同意转租房屋给卖淫女等。此外,一伙人还为卖淫女处理嫖资纠纷。
该团伙成员通过制定月租、日租、短租等方式收取“站街女”的管理费、保护费、租金及提成,以此牟利。其中月租为每月3000元至6000元不等,日租按照生意好坏为每日收取房租100至300元不等,短租为通过发放给“站街女”的避孕套数量进行计算,每使用一个避孕套就收取15至20元不等的费用。每天上午9时开始,带领卖淫女的男子就带着各自控制的“站街女”到达姚屋老街招嫖进行卖淫活动,直至到次日凌晨2时结束。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总共在此地抓获卖淫女23人以上,其中包括廖某琳等5名未成年人卖淫女,抓获8对以上卖淫嫖娼男女。
2018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包某海到博罗县石湾镇姚屋小组老街出租屋欲物色“站街女”进行嫖娼活动,因价格问题未实施嫖娼违法行为,后被人实施殴打,导致其受轻伤二级。
惠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李某荣等9人犯组织卖淫罪、卢某等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告人李某荣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