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深圳家住高档小区的富婆却35次逃单 法院这样判

年近五旬的家庭主妇生活美满,家住高档小区;不满三十的年轻小伙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谁能想到这两人竟然因为盗窃行为,站到了法庭被告席。明明不缺钱花,却偏偏多次顺手牵羊,他们到底图什么?来看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家庭主妇为贪便宜 35 次"逃单"

梁某是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某世界五百强科技公司,家住南山区深圳湾片区某高档小区。2 月 18 日开始,她多次到南山区某鲜生超市购买蔬菜和肉类,该超市有自助扫码付款的服务,顾客只需在自助收银台用手机扫描预购买的商品上贴的二维码来进行结账。

梁某出于贪便宜的心理,经常采取只扫码支付部分商品费用的方式"逃单",对其他部分商品不扫码不付款直接装入袋子带走。2 月 18 日至 3 月 31 日,短短 43 天内,梁某共在该超市采取如上方式盗窃食品等各类商品 35 次,被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 4039.19 元,扣除超市活动优惠和梁某的会员折扣后为人民币 3523.34 元。

3 月 31 日下午,梁某在该超市再次作案时被工作人员抓获,梁某当场承认自己的行为,补缴盗窃费用并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小伙先后 7 次盗窃价值万余元商品

马某是大专文化,不满 30 岁,在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曾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 10 日。

3 月 4 日至 3 月 19 日,马某先后 7 次到南山区某福超市,在自助收银台通过扫码并支付部分商品款项,另一部分不扫码不付款直接带走的方式盗窃超市的酒和食品等商品。

3 月 23 日,马某通过如上方式盗窃面膜、黄牛肉等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并报警,马某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5 月 3 日,马某家属赔偿某福超市人民币 11187.31 元。

两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拘役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及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被告人马某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前科劣迹,及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这两位被告人生活无忧却行盗窃之事,扼腕叹息之时也提醒市民违法犯罪不可为,莫存侥幸之心,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日常生活中,更要学法懂法,莫贪小便宜,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何湘波 郑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