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说】一楼住户被污水淹,同单元住户共赔

每套楼房都安装有下水管道,如果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倒灌,致使住户房屋内装修及物品受损,那么住户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图片
关键词:物权损害
身边事
2018年4月,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某小区1号楼2单元1号房一侧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堵塞翻水,污水从二楼住户徐珊家溢出,造成徐珊家中木地板被浸泡,一楼住户张权家中装修及家具、衣物受损。翻水发生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对该单元下水管道进行疏通未果。张权将二楼至六楼五户住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对其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分别委托新疆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新疆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总造价为5647.03元,评估价值为2645元。张权分别支付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1000元。
审理中,法院现场勘查,发现一楼住户张权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将原卫生间区域变更为客厅,对下水管道进行封闭,将扩建部位用作卫生间,并在新卫生间部位重修了一条下水管道。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权房屋受损为该单元卫生间下水管道堵塞翻水所致,无证据证实堵塞下水道具体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应依照共同侵权责任由使用下水道的全体业主承担。但张权擅自改造卫生间下水道,致使污水从二楼溢出,造成损失扩大,张权虽未使用下水道,仍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二楼至六楼业主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权承担40%的次要责任。二楼至六楼业主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即各承担12%的责任。
民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乌市新市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刘萌介绍,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与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相比,新增“依法”两字,表明物权保护之损害赔偿的本质是债权请求权,权利人主张该项权利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一楼住户张权与二楼至六楼住户为同一个单元的住户,共同使用同一套排水管道,有义务规范生活行为,防止排水管道堵塞,所有可能使用该排水管道的住户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一楼住户张权对房屋进行扩建,对原下水管道进行封闭,致使污水从二楼溢出,造成损失扩大,张权虽未使用该下水道,但仍应承担部分责任。
提个醒
刘萌提醒,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业主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文/记者 古雪丽 童文艳 通讯员 任唯
图片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
编辑/荣雪颖
审核/杨蕊
终审/乔选路
图片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