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会所组织卖淫两个多月获利四百万元,主犯被判刑十一年

从2018年5月8日“开业”到2018年7月30日被查,安徽男子姚某及团伙成员闵某等人利用开设的无名会所,组织二十余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400万余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合肥中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会所暗藏卖淫女,管理底薪一万元
据判决书,2018年3月,姚某租赁合肥市瑶海区某商业楼两间门面房,伙同闵某(已另案处理)在该门面房开设无名会所,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同时,姚某安排刘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培训卖淫女并发放工资。
2018年7月30日,民警对上述无名会所进行检查时,查获4对卖淫嫖娼人员及14名卖淫女(其中包括两名越南籍女子),同时将闵某、刘某等核心成员抓获。经统计,姚某、闵某等人至案发时非法获利共计400万余元。2019年12月19日,警方在姚某老家将一栋居民楼内其抓获。
据一名卖淫女陈述,她在案发前3天乘飞机来到杭州,一名陌生人找她聊天,并询问她要不要找个地方上班,她答应后被带到位于合肥的涉案无名会所中从事卖淫活动。该卖淫女称,自己平时住在会所的技师房里,吃饭是会所里的人帮忙叫的外卖,平日上班时间是下午一两点到凌晨两三点,不能随便走动,其“按摩”一个客人会所分给她800元。
在会所负责日常管理的刘某到案后供述称,会所开业前闵某曾找到她希望对会所进行管理,并承诺每月基本工资一万元,每单提成40元,生意好可以再加奖金。刘某称,会所规定了管理流程、上班时间、考勤制度等日常管理内容,包括请假必须要提前一天,每个月7天生理假等,如遭到客人投诉,“小姐”则罚款200元等。
会所内设多道暗门,日营业额10万元
据刘某供述,会所每天下午2点上班,到第二天凌晨3点下班,一楼是收银台,要有人按开关才能打开,专门有人坐在那里观察外面情况,收银台有个监控,看到熟人才开门。此外,收银台旁有个木质暗门,进去之后还有一道暗门,在进入第二道暗门后可以上到二楼,但二楼还有一道暗门,从这里进入后才能看到供客人嫖娼的包厢。
刘某称,会所供有20多个“小姐”,每天有“客服”在朋友圈发布招嫖广告,联系好之后由客服在会所周边约见客人再带至会所,若无“自己人”带领,则无法进入会所。根据服务内容不同,会所的收费标准从1098元到2098元不等,均提供性服务,卖淫女提成500到1300元不等,熟客消费六次后还可免单一次。卖淫女的工资均为现金日结。
依靠20多个卖淫女,闵某、姚某及刘某等人开办的这家卖淫会所平均每天约有60单生意,营业额在10万元左右。为方便管理,刘某甚至建了一个微信工作群,每天哪些人可以“上班”,哪些人要请假都需在群里报备。此外,卖淫女的工资、价位、服务次数都要记录。会所里的卖淫女多为相互推荐招募而来。
刘某称,为稳定客源,他们专门招募了一些在网上为会所推单的客服,这些客服手上有很多家不同会所的卖淫女照片,大多由卖淫女自行拍摄后交由客服在网上发布,从而招揽生意。
为应对民警检查,他们不在会所外挂牌,从不让客人主动上楼,在客服对接前也不主动向客人提供具体位置和房号。
多人涉组织卖淫罪被诉,主犯被判11年
2018年7月30日,这家组织卖淫嫖娼的会所被查,闵某、刘某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被抓,但案件另一主犯姚某因当时不在店内,直到2019年12月19日才被警方在老家抓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检索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另一份裁定书中,闵某、刘某等12人在2020年6月23日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缓刑到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的刑罚,闵某等人上诉后,案件被合肥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另一方面,瑶海区法院在2020年10月12日对姚某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姚某为非法获利,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十余名卖淫女在开设的会所包厢从事卖淫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获利达640万元,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系会所老板,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据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姚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他的辩护人则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介绍、容留卖淫罪,原判非法获利64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姚某伙同闵某开设会所,招募、容留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且招募多名人员为涉案会所招嫖、带客、望风;涉案会所对卖淫行为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发放给卖淫女。因此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状态,姚某作为管理控制者,其行为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非介绍、容留卖淫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判决中,合肥中院经审理对原判中认定姚某等人非法获利640万的涉案金额作出更改,认定为400万元,并据此改判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