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生自述遭职场性骚扰 购买设备取证成功后起诉公司及骚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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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7日上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显示,张丽欣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四川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对其进行性骚扰。其中,2019年3月2日,姚某以谈薪资为名,在工作场所内对张丽欣明确提出要么接受“潜规则”,要么离职,强迫其观看色情光碟并伴有强制猥亵行为。2019年3月9日,张丽欣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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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称,不被性骚扰,是妇女的法定权利;同时,作为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权利。第一被告姚某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对女员工实施猥亵,性骚扰且造成心理伤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四川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没有依照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尽到其“应当预防和制止女职工的性骚扰”之法定义务,反而为姚某提供便利条件,使姚某的侵害行为得以发生,导致张丽欣遭受人身、精神损害,劳动工作能力受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次开庭从5月7日上午9时持续到中午,未当庭宣判,当事人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本以为今天能得到法院的判决,“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7日开庭,有张丽欣曾经在上述公司就职的前同事在庭外表示支持。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此案,红星新闻记者从原告张丽欣处获悉,5月7日是此案第六次开庭。
【当事人讲述】
入职新员工需使用化名 要求我删除聊天记录
2018年4月18日,张丽欣参与了四川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岗位的面试,并在当天办理了入职。
据张丽欣的求职简历显示,张丽欣在入职此公司前,其前工作单位均为知名大型企业。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之所以选择这家公司,是因为此前经验不足,对公司背景了解不够深入,当天面试时,“排场很大,面试官坐了一排,加上面试地点在一个高档写字楼里,当时我以为这是一家正规大公司。”张丽欣回忆道,在入职后,她开始发觉了异常。
“我发现这家公司人员一般也就5、6个,最多时期也不超过20人,且入职员工均被要求在岗期间要使用化名。”张丽欣说,当时公司老板姚某给出的理由是“涉及机密,使用化名是为了保护大家。”同时,姚某还规定员工之间只能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电话号码进行沟通,禁止使用私人联系方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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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欣工作照
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入职1、2个月后,公司老板姚某的一些举止言行,开始让自己感觉到不适。“第一次是在入职1、2个月后,他对我说,我们是战友,说着就开始抱我,我很生气的拒绝了他,事后他也向我道歉了,我还觉得会不会是自己太小心眼了。”
但此后,姚某做出肢体和语言上让张丽欣觉得不适的情况越来越多。她告诉红星新闻,她曾向姚某发送过一则长篇文字,表达对姚某肢体接触的不满,后被姚某要求删除。张丽欣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段删除该条信息的手机录屏,当中提到“……您拉手也好抱来抱去也好,本着我们是来修复友情的初衷,在不违背大原则前提下虽然不是很情愿,也都还能接受。可是说实话您后来的某一个行为让我也不太开心……”张丽欣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这段录屏,是在姚某要求下,自己录下了删除与姚某聊天记录的证明,此后她将这段录屏发给了姚某,以证明聊天记录已删除。
张丽欣表示,发送这段文字,是因某日姚某要求张丽欣到某影院按摩馆,“按摩结束后趁按摩师傅不在的时候突然来抱我。”其中信息里提到的“某一个行为让我也不太开心”指的是“他抱我还想往我身上压”。
据本案该公司前员工证人A告诉红星新闻,他在此公司任职期间,曾多次见到姚某在不同场合,对女性员工进行肢体接触,女性员工有明显反抗;此外他也多次在公司会议等公开场合,听见姚某开带有明显性别意味的玩笑,“或者故意把话题往两性关系上引导”。
【取证】
用设备拍下老板给女员工播放“黄片”
证人A告诉红星新闻,自己与张丽欣在上述公司就职期间,属于不同部门,后因单位项目安排,两人渐渐熟悉,他在发现姚某的各种不恰当举动后,也一直希望找机会取证。
2019年3月2日,姚某提出让张丽欣中午到他家中谈话。张丽欣将此事告诉证人A,两人一起到成都某数码专卖商城,购买了一个便携录音录像设备,张丽欣把它带在身上,前往姚某家中。
据证人A提供的当日中午的录音显示,张丽欣到姚某家中后,姚某要求其将手机关机,并把私人电话设置静音。在其提供的录音中红星新闻记者听到,姚某多次询问张丽欣与男性之间的私密问题,并多次拥抱,被张丽欣拒绝。其中,姚某提到“我想的就是比如说我们如果感情好,把你带出去多愉快的,你这样整起感情就不好。 ”在张丽欣表示听不懂此话含义后,姚某进一步解释说“比如说带你去泰国,海滩上肯定要拉拉一下嘛,我把你带到泰国去结果拉手都不拉一下,有啥耍头喃?那还不如呆在成都,多和谐。”同时他还在录音中称张丽欣“你这样子感情就像小辣椒一样,我礼节性地抱抱有啥坏处,又不脱你衣服。”在录音的最后,姚某提出,让张丽欣当晚9点再次见面。
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中午见面结束后,她立即与证人A联系,商量后,张丽欣又准备了另一个便携录像设备,并与证人A约定好,如果自己未在约定时间内向证人A报平安,那就委托证人A帮忙报警。当晚9点,张丽欣到达约定地点后,姚某一直没有出现,“一直到晚上10点我跟他说时间太晚了,我要回去了,他才突然出现。”
根据证人A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红星新闻注意到,张丽欣上了姚某车后,姚某提醒她处理完公事后,尽快关机。
在到达姚某家中后,姚某提出让张丽欣一起看碟片,张丽欣再三推脱后,最终表示那就看《西游记》。后录像设备拍到,最终电视里播放的是“黄色影片”,并给张丽欣倒了酒。证人A表示,后来设备没电了,后续内容没有拍到,据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当晚姚某再次对她进行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肢体接触,但她没有立即选择报警,是因为一是自己尚有未结清的工资,担心报警后自己拿不到工资;二是自己接下来想离职后继续学习,而自己的毕业证及学位证尚在姚某处,担心此后自己无法拿到自己的学历学位证件。
对于张丽欣及证人A提到的情况,姚某拒绝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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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取证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张丽欣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本次开庭结束后,她进行了回顾。她认为,遭遇职场性骚扰时,“在一开始发现苗头的时候就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被所谓的道歉迷惑,也不要害怕,更不要再相信这个人的空口承诺。”同时,她表示,“如果有一点你认为不舒服的行为,都可以严厉拒绝。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要有取证意识,发现不对越早取证越好,并且要提前熟悉取证设备。”在本案取证过程中,由于刚刚购买到取证设备,当晚就立刻投入使用,对产品性能不够了解,所以导致张丽欣在2019年3月2日当晚的部分证据只有影像,没有声音,且设备后续没电了,无法继续记录。
同时,张丽欣还称,“如果发生骚扰甚至猥亵,要第一时间报警,衣物划痕等都可能是有力证据。并且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学会寻求外界帮助,比如相关的部门或保护女性权益组织。”
【涉事老板】
女员工录音录像的行为侵犯其隐私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此案审理期间,姚某曾向警方报案,称张丽欣录音的行为侵犯其隐私,但警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姚某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对受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下称龙泉驿区分局),以及张丽欣提起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在成都市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 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行政判决书显示,龙泉驿区分局提交的讯问笔录,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2019年3月2日中午和晚上,原审第三人张丽欣在上诉人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了其与姚某在某小区住宅内沟通交流的情况,结合讯问笔录反映的公司员工经常到该处加班的情况,音频及文字整理材料反映的3月2日沟通中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以及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基本事实,龙泉驿区分局认为张丽欣的行为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及诬告陷害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学专家解读】
取证他人违法行为
维护自身利益
不应视为“违法偷拍”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相关资料信息发现,职场性骚扰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在本案中,张丽欣使用便携设备用于记录姚某行为的取证,为本案提供了大量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张丽欣的取证是否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是庭审的焦点之一。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西南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对此问题进行解读。
何霞认为,本案中张丽欣的取证行为不构成违法,主要原因取决于两点,一是对“隐私”的法律界定;二是民诉法中关于获取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何霞告诉红星新闻,姚某主张的张丽欣的取证行为构成违法,是因为姚某认为张丽欣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以及诬告、陷害行为”,根据法律上关于“隐私”的界定是指他人合法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前提条件是‘合法’,然而姚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他不能以侵犯隐私为由,来阻却张丽欣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我国司法中关于证据采信的相关规定,何霞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取证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未经他人允许情况下所获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并不当然的不具有证据效应,只有在侵害他人利益或违法取得的前提下才不能够被作为证据所采信,否则,未经他人许可获取的录音录像材料,在其他证据的作证下,仍然可以作为被法院采信的证据。”
何霞表示,职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一对一的隐秘环境下,对于处在弱势的受害人方面,本身取证就有难度,获取直接性证据更加困难,而若将受害人维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的话,这与我国立法的目的相悖。
同时,何霞提到,四川是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提出了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民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地方实施办法的地区。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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