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乳源一租客擅自装修,房东起诉获赔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 通讯员 张思思 刘璐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一租客在未经房东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装修租来的房子,改变了房屋原有的结构。见到“变样”的房子,房东感到不满,便于租客产生纠纷,打起了官司。近日,乳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2020年12月10日,原告冯某通过中介介绍,将自己名下房子出租给了被告朱某居住,并和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朱某依约支付租金、押金共计12000余元。
租房期间,被告朱某想对房屋进行维修,通过中介将自己想要维修的想法告知了屋主冯某的女儿钟某。但此后,朱某在未得到冯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维修工作,将涉案房屋木质门窗和隔墙拆除。冯某知道后,十分不满,和朱某协商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至冯某起诉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10扇门、1扇窗、1面隔墙和1个灶台,门窗已丢弃,仍未重新装好。
乳源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未经原告冯某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事发后未重新安装恢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冯某明确要求朱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朱某不同意再进行修复,考虑到原告冯某的门窗均为木制品,使用较长时间,乳源法院酌情支持损害赔偿金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冯某授权委托王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朱某支付的房屋租赁押金6000元无须退回;限朱某支付冯某租金、垫付水电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000余元。
法官表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后,租客理应严格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对所租赁房屋的保护义务等,爱惜他人财物,自觉保持房屋装饰设备完好无损;房东也应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对房屋及屋内设施及时履行修缮义务,共同营造舒适整洁居住环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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