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静)看到小区里的流浪猫可怜,张女士偶尔投喂,没承想,小猫把邻居刘女士抓伤。刘女士将张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洛阳老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与张女士是居住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的邻居,某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此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女士及其他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
今年6月,刘女士在小区楼洞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29.5元。因主张赔偿未果,刘女士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张女士、物业公司诉至老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刘女士提出被告张女士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张女士予以否认,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被告张女士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作为刘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