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修改计生条例:娃满3岁前夫妻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拟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删除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阚全程作说明。
记者从会议现场获悉,《决定(草案)》共23条,其中修改了17条,增加了5条,删除了9条。此次修改注重处理好新旧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相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有效,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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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1】
明确三孩生育政策,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阚全程介绍,《决定(草案)》规定,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
记者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了解到,原条例中规定的“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拟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关于再生一个的规定也有所修改,取消了批准程序,原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取消社会抚养费,并非河南独创。今年7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这标志着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法律性质来讲,社会抚养费明确是一种行政征收,而不是行政处罚。
【修改2】
河南拟明确,娃满3岁前夫妻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背后有啥配套的政策支持?阚全程介绍,《决定(草案)》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明确设立父母育儿假。
记者注意到,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增加的一项条款引人注目: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那么,河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3个月后积极回应,具体拟如何设立父母育儿假?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短短几行字,对“命里缺假”的打工人来说,堪称“宝藏条款”,全程高能。那么,产假、护理假大家都比较熟,育儿假跟前两者有啥区别?
“育儿假与产假、陪产假不是一个概念。”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父母育儿假是在孩子出生之后,给夫妻双方每年一定的天数,用来照顾、陪伴孩子成长,是产假、陪产假之外的一种家庭假期。
【修改3】
对“失独夫妻”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决定(草案)》将持续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其中,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修改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拟退出条例
此外,《决定(草案)》还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规定。比如,删除了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夫妻生育子女实行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妇女权益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决定(草案)》明确,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关键词:托育服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母婴设施
《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关键词:托育机构
虐待婴幼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托育机构,《决定(草案)》还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点】
在河南搞“育娃工程”,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除了此次修改的几大亮点,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有不少规定也颇受关注。
1
生娃需要政府审批吗?
回应:自主安排,登记制而非审批制
《条例(草案)》15条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2
怕因为生娃影响就业?
回应:保障!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条例(草案)》新增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3
采取避孕措施,也能放假?
回应:没错!但这个避孕措施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记者注意到,为了优化咱河南人口生育情况,《条例(草案)》也是操碎了心。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背景】
为何要修改《条例》?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河南总人口增长趋势明显减弱,自增人口由2016年的66万减少到2020年的23万,自增率由2016年的6.15‰下降到2020年的2.1‰。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科学决策。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河南省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此次修改坚持法制统一,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内容保持一致,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同时结合实际,对相关支持保障措施进行细化。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四川、贵州、江西等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
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编辑: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