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天天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七)

据抚州公安:
今天
我们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章 仪式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应知应会
掌上学堂
1、举行荣誉仪式要做到?
隆重、庄严、简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