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足浴店内猝死被店主抛尸,两人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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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侮辱尸体罪案件。法庭当庭宣判,两被告犯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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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下午,翟某到蒋某芬在营山县城经营的足浴店按摩,按摩结束后,翟某继续在店内休息,当蒋某芬前往查看时,翟某已经死亡。事发后蒋某芬担心被牵连,并未报警,慌乱之中便联系其兄蒋某太,两人共同商议后决定抛尸。两人将翟某的尸体用口袋装好后,由蒋某太独自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尸体运至周边村镇垃圾堆里。2021年1月26日,翟某的尸体被附近村民发现遂报警,经鉴定,翟某系因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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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蒋某芬、蒋某太违背公序良俗,随意抛弃他人尸体,侵犯死者尊严,伤害死者亲属感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为我的无知和冲动,害了自己,也害了我的哥哥,我现在非常后悔!”在最后陈述时, 蒋某芬表达了深深的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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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其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尸体进行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侮辱尸体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发现尸体后请不要随意处置,应立刻报警。
来源 |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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