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公安局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
为进一步落实长岭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总体部署,长岭县公安局依法惩治涉疫违法活动,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的案件,现通报如下:
1、2022年3月13日,巨宝山派出所在巡逻中发现巨宝山镇某某村居民刘某春、贾某良、陈某春、丛某芳等四人,在相关部门通知疫情期间不能聚集的情况下,聚众打麻将。
刘某春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上述四人每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2 年3月 16 日 ,巨宝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某庄隐瞒其2022年3月1日去过吉林市火车站的行程,未及时向其居住地村委会报备。
于某庄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于某庄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2年3月18日,高某驾驶小型货车从太平山镇出发途经至三教寺南与三县堡乡复胜村交界处疫情防控卡口,高某为顺利通过下车将卡口拦截车辆路障上的锁链锁头破坏,并将路障移走,随后驾车闯疫情防控卡口。
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高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4、2022年3月19日,兰某(男,农安县伏龙泉镇人)、孙某生(男,农安县伏龙泉镇人)、谭某仁(男,农安县伏龙泉镇人)三人擅自越过长岭县三青山镇大房身村防疫卡点警戒线,到大房身村办事,被巡逻的三青山派出所民警发现。
兰某、孙某生、谭某仁三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兰某、孙某生、谭某仁每人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5、2022年3月24日,新安镇在开展全县第五次核酸检测时,某某村一社社主任马某龙通过微信群聊等手段,煽动该村一社村民,拒绝前往某某村统一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要求某某村防疫工作人员前往该村一社屯内进行挨家入户式核酸检测,经村支部书记拒绝后,依旧煽动群众拒绝前往该村统一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其行为严重影响核酸检测采样进度,同时造成恶劣影响。
马某龙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马某龙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长岭县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来源:长岭融媒
编辑:徐杨
美编:袁金凤
审核:姚晓东 赵妍
监制: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