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修订,三大变化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4月1日下午,广州市政府16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曾在2019年4月印发实施,本次通过的《办法》在保持政策总体方向和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变化1: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新型产业用地选址
2019年4月,《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时,其中新增了一种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本次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符合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的“链主”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产业项目纳入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范畴。
《办法》规定,新型产业用地(M0)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的,用地面积控制在本行政区工业产业区块总面积的10%以内。选址位于广州空港经济区的,用地面积控制在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业产业区块总面积的10%以内。与此前《办法》相比,新《办法》更有利于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进一步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
此外,为了完善产业用地配套设施,本次《办法》将普通工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比例统一提高至15%,同时规定:同一土地使用权人位于同一工业产业区块内,且位置相邻的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以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变化2:新增三类供应工业用地方式
组织供应工业用地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组织拟定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本次《办法》对此程序进行了补充规定,要求“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
按照此前《办法》,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在组织出让时,或存量国有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时,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中约定用地单位须向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后不低于10%的产业用房。
本次《办法》则进一步要求,无偿移交产业用房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移交时间等内容,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所附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
本次《办法》也在内容中增加了三类供应工业用地的方式,一是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二是可将普通工业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各区和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开发区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须位于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三是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的混合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其中普通工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变化3:鼓励各区建设工业大厦和高标准厂房
此前《办法》要求,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本次修订明确还可以“间”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
新办法进一步提出,鼓励各区、广州空港经济区组织建设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15-235-2021)、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以及所在区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标准的工业大厦和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高标准厂房内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转让的年限可进一步放宽,具体由各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在出让土地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