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回事?巴彦淖尔一人买的新房竟被别人装修入住了……

近日,记者了解到,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被告“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水利路某房屋,总房款440860元。同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证实收到李某购房款44086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房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已出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装修入住。

经承办法官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40860元。承办法官站在法理、情理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释明析法,最终在法官的多方努力和耐心劝解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40860元。至此,一起因被告“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由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又将本案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装修入住,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小区《二期认购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作为买受人请求解除某小区《二期认购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记者:屈加曼 韩宇

编辑:刘曼容

校对:王婷 葛希合

审核:廖斌

终审: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