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谷启动科技创新政策申报受理,截至4月28日17时

驻蓝谷各高校院所、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青蓝谷管发〔2020〕4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组织开展各项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1. 时间范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2021年研发投入奖励起止时间与青岛市保持一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与上级奖励资金配套的项目,项目立项或认定时间自2020年1月19日起,上级资金到账凭证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申报对象。在蓝谷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类别和具体要求

(一)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奖励配套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3条: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高端科技创新平台,按上级奖励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配套70%,省、市级配套50%,每家最高奖补额不超过700万元。

2. 申报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获批文件;

(3)获得上级资金到账凭证。

(二)国际高端研发平台市级奖励配套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5条:引进国际高端研发平台。支持各创新主体开展高层次国际科技合作,引进或共建高水平国际研发机构或平台。对新认定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等),按照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

2. 申报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国家级国合基地认定文件或通过定期评估文件;

(3)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6条: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一年且考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申报材料

(1)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文件。

(2)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市级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领域分中心认定文件。

3)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四)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7条: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

2. 申报资料

(1)研究院、研发总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科技、商务等部门研发总部认定文件;

(2)经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相关证明;

(3)技术合同原件及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发票;

(4)交易企业营业执照;

(5)非关联企业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奖励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8条: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

2. 申报资料

(1)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发明专利证书。

(2)知识产权荣誉资质类奖励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优势企业通知文件。

(3)专利奖获奖奖励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税务登记证);

2)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通知文件;

3)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六)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9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6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区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区级补助额度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

2. 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文件;项目(课题)类型须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任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3)获得上级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七)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10条:梯度精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纳入蓝谷高企重点培育计划,提供全方位辅导服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指将注册地址变更至蓝谷,并在蓝谷正式投入运营),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就高,不重复享受。

2. 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企提供);科小在营业执照空白处备注科小编号。

(八)研发投入奖励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11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市级确认的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区级奖励。其中,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分别按照10%、8%、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注:100万元为基数,不纳入计算。下一档研发投入奖励总额不超过上一档奖励下限。

2. 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

(2)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九)争先创优大赛获奖奖励

1. 政策依据

《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第17条:鼓励蓝谷企业“争先创优”。对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在省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2. 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税务登记证);

(2)企业获奖证明。

三、其他事项

1. 申报单位填写《2021年度青岛蓝谷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诚信承诺书》(附件2),对申报材料中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材料弄虚作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所有企业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独提报纸质版即可,无需装订入册。

4.申报需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青蓝谷管发〔2020〕4号)附则相关要求。

5. 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须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1. 受理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2. 受理地点。青岛蓝谷管理局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部(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203)。

附件:1. 2021年度青岛蓝谷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 诚信承诺书

青岛蓝谷管理局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部

2022年4月20日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肖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