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辖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交通秩序,提升交通文明形象,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上级部门批准,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2022年5月7日起重新启用以下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设备类型及点位
01
闯红灯
02
测速设备
二、抓拍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3、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经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9、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5、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以上路段被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违法证据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文明驾驶、规范行车,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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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甸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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