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人民网济南5月5日电 (刘颖婕)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就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坚持先分类、再分级,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分类分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分类分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按行业和风险大小分类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规定的125个行业分类,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划分Ⅰ类企业、Ⅱ类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统称高危企业),纳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的企业,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停产限产的企业,检维修、高处作业及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量大、人多的企业,以及其他风险点较多的企业,应确定为Ⅰ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其他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分别建立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动态更新,为分类分级监管提供基础性支撑。
按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规定要求,督促各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现状定期进行诊断检查,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从好到差统一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可定为A级;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可定为B级;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的,可定为C级;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的,可定为D级。具体通过诊断评估等方式确定。近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
实行企业诊断定级报告制度,企业自我诊断、聘请第三方诊断要及时将诊断报告、定级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相应职责部门进行审查或抽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监管企业进行诊断和分级。企业自我诊断分级、第三方诊断分级服从部门诊断分级,下级部门服从上级部门诊断分级。
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分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分级指导标准,保证诊断和定级的规范性、一致性、持续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态调整企业等级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诊断检查、事故及举报投诉发现问题等,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创新举措执行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建立运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企业。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被认定为双重预防体系标杆企业,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等本质安全提升取得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受县级以上表彰,以及采取措施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状况和层级的,予以升级或直接判定为高等级。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动态调整企业等级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