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系列报道之一:已达退休年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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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这一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如精神赡养、民间借贷、老年消费法律纠纷等。即日起,本报以案释法,推出“以法之名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系列报道,旨在提高老年人维权能力,呼吁全社会持续关注、关爱、关心老年人,营造良好敬老、尊老、爱老社会氛围。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是否能主张误工费?今年3月,乌鲁木齐市民刘海(化名)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将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及驾驶员马东(化名)告上法庭,诉请被告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16万余元。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损失。
受害人有关误工费的主张能实现吗?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30日,马东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乌市通安南路S114线路段时,与刘海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海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马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海无责。
事故发生后,刘海先后入院治疗19天,经鉴定,两处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
因事故发生时马东在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刘海将马东和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其中,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马东赔偿。
审理中,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认为,刘海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康明亮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结合本案,刘海的出院证明显示其需要休息119天。法院审理查明,刘海所属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能够证实,刘海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日常打工的劳动收入作为经济来源。刘海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打工挣钱,他的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误工赔偿。
3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海13.48万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89万元;判决马东赔偿刘海2100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
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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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榴云/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古雪丽
编辑:郑旭磊 杨蕊 刘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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