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力建设“四区一高地”、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行政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行政立法工作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要着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完善我省法规规章规范体系;要落实建设法治贵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实施方案,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拟做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贵州省数据条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测绘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做好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做好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及修订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回应民生关注,拟做好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贵州省慈善条例、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以及修订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省委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要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和立法效果评估,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要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要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及时修改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

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着重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立法“放水”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

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政府常务会拟审议的3个月前完成。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充分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立法项目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2.《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5.《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项目(1件)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二、预备立法项目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4件)

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3.《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8.《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数据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

10.《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1.《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工商联)

1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5.《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6.《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7.《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8.《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9.《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2.《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2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5件)

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3.《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地震局)

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5.《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