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青:守护群众“脚下安全” ——盗窃井盖卖废铁 判了!

随处可见的窨井盖,虽不起眼

但关系到每个人“脚底下的安全”

因丢失井盖而发生马路“吃人”“咬车”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言而喻

近日,由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一起多次盗窃绿化带内井盖案件,被告人王山(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高青县城内许多绿化带里面的排水井盖被盗,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侦查机关遂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以来,被告人王山多次在夜间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高青县长江路、广青路,从路边绿化带内盗走排水井盖97个,将井盖作为废铁卖给收购商,造成损失共计一万七千余元。

审查起诉

被告人王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3月30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山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高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井盖虽小,事关重大。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井盖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且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重大风险的,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本案涉及井盖位于绿化带内,人烟稀少,所幸失窃后未造成进一步严重后果,故认定为盗窃罪。因此,不论是在何处使用的井盖,均不能随意盗窃、破坏。对于日常发现的损坏、遗失的井盖,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

偷盗窨井盖

不只是“谋财”

还可能是“害命”

与一般偷盗行为的危害性有着天壤之别

千万不要因为这点蝇头小利

换来让人追悔莫及的刑罚

盗窃或者破坏小小一只窨井盖

罪责真不小!

来源 |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