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两个月倒欠公司1600元 法院判公司付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8.8万

5月12日,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公司为了激励销售采取无底薪制,台州一男子连续工作几个月工资竟成负数,两个月倒欠公司1600余元,男子提出辞职。近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方应支付男子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8万余元

陈先生在台州一家公司就职多年,主要从事销售工作。由于该公司经营人变更,管理模式也作了相应调整,实行无固定保底工资的提成模式。自2021年1月开始,陈先生的到手工资呈断崖式下降,甚至在3、4月份出现负数,还要倒贴给公司1600多元钱,这让陈先生实在无法接受。

“我也要生活啊!工资没有,我总不能这样天天待着吧!”迫于无奈,陈先生于2021年4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公司却认为陈先生系擅自离职,拒不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协商未果,陈先生于是向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1月,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陈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8万余元。对于仲裁结果,陈先生与公司均表示不服,遂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针对陈先生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资情况,公司方表示其从未向销售人员承诺保底工资,其施行的是无保底工资多劳多得的销售提成模式。陈先生未达成业务量、存在退货等原因才造成工资减少甚至负值。

而从工资明细显示,陈先生实际工资分别为:1763.64元(1月)、591.71元(2月)、-1319.92元(3月)、-312.31元(4月)。陈先生被扣钱的主要原因是客户退货及账款逾期。对此,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在2月、3月、4月工资计发方式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故公司应按照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扣除其已缴纳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后计发工资。虽然是陈先生先提出辞职,但其是迫于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出现倒欠情形所导致的,故公司需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方应支付陈先生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8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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