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万数字货币洗钱案:4名95后倒卖泰达币 抽佣近11万如何量刑?

“年去年来来去忙,为他人作嫁衣裳。”

因非法获利4.5万元而被判入狱1年半,除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被罚款1万元,其背后的诈骗团伙则拿着“洗白”的USDT(泰达币)逍遥法外,这就是李原(化名)26岁的人生,而被他直接或间接拉进来的其余3人亦是相同结局,4人总计洗钱3800万元。

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今年4月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升级。

刘忠义介绍称,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

同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亦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株洲中院”)关于“李原、蒋委(化名)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文书中详细地呈现了诈骗团伙利用泰达币进行洗钱的操作手段,以及“炮灰”的养成。

千分之二点八的佣金

2018年12月,23岁的李原在深圳一家名为“卡斯纳”的公司入职,本科学历的他初出茅庐,这家公司的工作内容则是利用公司和自己的银行卡通过网络出售泰达币帮助他人洗钱,从而赚取佣金。

具体操作为,李原在火币APP内购买一定数量的泰达币,并转至“pex”接单平台(下称“平台”),平台根据李原账户内泰达币数量进行派单,走账资金会打到李原账号绑定的银行卡上,用于购买李原的泰达币。

李原通过平台将泰达币转卖至买家时,价格会比在火币上买入时高出约2分一个,由此,李原在平台接下一个7万元走账资金的单,可以获利约200元。

操作之前,李原需要在平台和火币APP内注册,绑定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接单操作。

在国内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反洗钱监管趋严的态势之下,这样的“生意”注定不会长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原有多张银行卡被执法机关冻结,且有相关被害人报案称钱转到其名下的银行卡里面,其公司同事的银行卡也被冻结,老板便就此将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和银行卡的冻结并未让李原停下脚步。

2019年2月份,李原拉上了96年出生同是湖南人的蒋委一起继续在平台倒卖泰达币,在深圳的出租屋内,李原负责提供资金,蒋委则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负责操作,所获利润由李原、蒋委按4:6分配。

“之所以有人愿意出资金从一个知名度不高、价格更贵的平台购买泰达币,是因为其购买资金不正规、不合法。”蒋委后来供述称,他虽然知道购买泰达币的资金不正常、不合法,但欠了网贷,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

2019年4月,李原、蒋委等人从深圳转移至长沙,并继续在长沙的出租屋内进行倒卖泰达币的操作,并于6月份以出资分润的同样方式发动肖大光(化名)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操作。

获取到“赚钱秘笈”后,肖大光开始独立了。

2020年3月份,97年的肖大光将该方法又传授给了年仅18岁的肖小光(化名),两人共同出资,使用肖小光的银行卡绑定平台倒卖泰达币,获取的利润由肖大光、肖小光按4:6分配,一直到2020年9月。

据上述4人后来的供述,均承认其在参与时已知晓平台上面的钱是不合法的,这些钱转账到卡里后,银行卡可能会被冻结。

随着走账资金背后的受害人越来越多,执法机关开始行动,附着在这条诈骗产业链上的“炮灰”首当其冲。

2021年4月1日,李原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7日,蒋委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肖小光主动投案;另还有2名同伙在逃。

经查,李原使用了其本人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转入资金流水达834万余元;蒋委使用了其本人13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转入资金流水达781万余元;肖大光使用了其本人5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转入资金流水1577万余元;肖小光使用了其本人4张银行卡实施了上述行为,转入资金流水611万余元。上述4人的单边交易流水金额总计达3800万元。

最终,李原从中非法获利4.53万元;蒋委从中非法获利1.31万元;肖大光从中非法获利3.85万元;肖小光从中非法获利1.03万元。总计非法所得10.72万元。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判定上述4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主从犯之分;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此外,李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万元;肖大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万元;蒋委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款5千元;肖小光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3千元。

宣判后,李原和蒋委不服,提出上诉。其中,蒋委及辩护人提到,客观上蒋委出售泰达币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蒋委从事泰达币的买卖不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未查实,一审判决以蒋委所有流水资金781万为依据认定其违法所得错误。

3800万元走账资金的来源

为何会有关于“上游犯罪未查实”的辩护呢?这还要从流水资金的来源说起。

在近3800万元的交易流水中,法院能确认有明确受害人的诈骗金额仅31万元。

比如,2020年6月11日15时,受害人罗某下载了一个名为东亚证券的APP进行炒股,并在APP上填写了资料。2020年6月16日,罗某转了5万元到该APP提供的户名为肖小光建设银行卡账户上。17日,罗某发现下载的APP不能登录,微信也被人拉黑,才发现被骗。

这便是上游犯罪事实之一,诈骗资金数额与平台上肖小光账户上的泰达币价值匹配成功后显示接单,上游的诈骗账号便显示成了肖小光的账户,当诈骗资金进入肖小光账户后,诈骗团队则拿着泰达币隐匿于暗网中。

2022年初,株洲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最终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蒋委及辩护人的上诉意见,株洲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李原、蒋委、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通过操作倒卖泰达币,客观上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

在入罪门槛的认定上。株洲中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均构成情节严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查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

“本案无论是从支付结算金额还是违法所得金额均构成情节严重,且本案共有31.2515万元被诈骗资金流入,本案被帮助对象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株洲中院认为,李原、蒋委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 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蒋委等人是根据走账金额即银行流水金额千分之二点八提取好处费,故一审判决以单边交易流水金额为依据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刘忠义在上述发布会上亦介绍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集团头目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指挥境内人员从事APP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日趋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