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广西某房产中介公司伪造证据被处罚

据南宁中院:

日前,广西某房产中介公司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惜铤而走险,伪造重要证据,南宁市中院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有力威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尊严。

广西某房产中介公司与洪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诉至二审法院,双方当事人讼争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洪某主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并提交一份劳动合同予以佐证。洪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并称该劳动合同系伪造的证据。

该案二审主办法官在庭审中感觉该劳动合同存在蹊跷,遂将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收到卷宗中,以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作为依据。合议庭在讨论该案件时发现,广西某房产中介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第1页、第3页、第5页及第7页的骑缝章明显不能对齐,第1页、第7页与第3页、第5页骑缝章的红印颜色深浅不一,且合同文本的纸张有明显的拆钉后重新装订的痕迹。经办案法官反复比对,确认该劳动合同系伪造,合议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应不予采纳。承办法官遂通知该公司代理人到庭询问该劳动合同原件存在问题的缘由,该代理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南宁市中院认为,广西某房产中介公司为逃避相关法律义务,伪造证据参加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处罚。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愿意主动交纳罚款。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于己有利的证据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