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中卫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认真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确保供需平衡。完善“熟地”“净地”供应机制,对周边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地块优先供应,支持达到转让条件的已出让未开发土地依法转让。依照国家日照标准,在土地出让前合理保障宗地周边利害关系人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住宅用地出让优惠。新出让的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最低比例可下调至出让起始价的20%,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1年。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条件。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正负零”预售;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可办理预售许可;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可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另行确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公寓、营业性商业用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款补缴。金融机构加大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宁夏水投中卫水务公司、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中卫市泰和热力公司、中卫市宏建热力公司)
六、实施房屋交易优惠政策。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完成不动产登记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按购房合同价款的8‰给予补贴,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按购房合同价款的6‰给予补贴,其中属于首套住房的,再给予每套1万元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七、放宽购房落户及就近入学条件。凡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的购房人,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申请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可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配合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受困房地产企业贷款展期、续贷,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对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对经营稳健、杠杆率合理、销售前景良好、资金封闭运行的房地产企业建设的项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放开发贷款。引导市城区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及自治区分行争取房地产贷款额度,加大对市城区开发项目的信贷投放,更好满足房地产领域合理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银保监分局)
九、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引导市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居民家庭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单缴存职工60万元、双缴存职工和引进人才(由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80万元,其中二孩和三孩家庭每户再分别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存贷挂钩比提高到30倍;购房提取合同使用期限延长至5年;缴存人员需要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先提取家庭成员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但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须留足需贷款金额的三十分之一,且贷款额和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强化预售资金信息化监管,将商品房各类购房资金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监管,确保相关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材料款等项目开发建设。根据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道红线”情况,将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分别设置为10%、20%、30%、40%;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统一设置为40%;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统一设置为50%。允许AA级和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施工至“正负零”、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申请使用重点资金的比例分别为10%、40%、55%、85%、90%、95%;允许B级企业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申请使用重点资金的比例70%、80%、90%;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可暂缓储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现销售收入后在资金监管账户上留足项目资本金,存量项目资本金可提前在主体封顶时申请解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银保监分局)
十一、提升房地产项目服务水平
(一)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推进告知承诺和容缺后补审批机制,实行联合审批和帮办代办,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从项目赋码到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保持在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保持在25个工作日以内。在此期间,企业可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可凭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办理基础和地下室或者“正负零”以下施工许可;承诺按时补件后,在桩基进场施工时,保证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容缺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二)清理规范行业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9号)文件要求,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营企业对水、电、气、暖等专项工程实施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宁夏水投中卫水务公司、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中卫市泰和热力公司、中卫市宏建热力公司)
(三)下调新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对新开发项目,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装配率由25%下调至20%,且地下部分不计入装配比例计算范围内。(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中宁县、海原县可参照执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金融工作局
中卫市教育局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
中卫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25日
内容来源:中卫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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