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女童从滑滑梯摔下受伤 法院一审判游乐场经营者赔6万余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去年清明节假期期间,5岁女童昕昕(化名)和家人一起前往马鞍山一家温泉室内儿童游乐场玩耍,过程中,昕昕不慎从滑滑梯上摔下受伤,后送医院治疗。事后,因协商赔偿未果,昕昕家人将儿童游乐场经营者告上法庭。2022年5月27日,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游乐场经营者应承担昕昕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5%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昕昕经济损失63743.878元。
判决书显示,2021年4月5日,昕昕在被告经营的一家温泉室内儿童游乐设施玩耍的过程中,不慎从滑滑梯上摔下至地面受伤。随后昕昕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昕昕家人认为,涉案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加之,现场管理存在严重过错,才导致昕昕从滑滑梯摔下受伤。事后,昕昕家人就赔偿事宜找游乐场经营者协商,但对方拒绝赔偿,故昕昕家人将游乐场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0余万元。
被告庭上辩称,其经营的娱乐设施没有安全隐患,被告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标准过高,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温泉室内儿童游乐设施中滑滑梯时从滑梯顶部摔落地面,导致受伤,与被告场馆内设施及被告现场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等因素有关联。被告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游玩的人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担负有维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义务。原告在案涉场所玩耍时,其监护人应履行照顾、避免其受伤的义务。故原告监护人对本次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经计算,原告损失合计115897.96元。综合考量上述造成本次事故各方原因力的大小,本案被告应承担原告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5%的赔偿责任为宜,即承担63743.878元。
综上,判决被告马鞍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昕昕经济损失63743.878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