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据迪庆警方: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全州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枪子弹100发以上、民用枪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军用子弹10发以上100发以下、民用子弹50发以上500发以下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收缴枪支1支,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军用子弹收缴量每增加50发以上或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此类推至10000元的上限。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里每增加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50枚,导火索、导爆索5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追加奖励金额1000元,依此类推至10000元的上限。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经办线索核查的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按规定需由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负责奖励的,须填写《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依照省厅的奖励办法奖励;经州局批准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足的部分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助解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