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楚雄丨@新市民 楚雄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些政策与你有关

·楚雄州·

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将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力争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0套(间)以上。

01

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本地区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和退出等保障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

02

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70%,新建项目小户型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结合城市更新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实现职住平衡,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不高于建筑总面积的30%。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绿色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03

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

04

政策支持>>

引导多方主体参与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主体参与建设,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尊重群众意愿和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可利用企事业单位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可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要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可优先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优先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情况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土地价款分期收取。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不高于3%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闲置公房处置中配建或者改造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要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

落实审批支持政策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由县市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对列入国家计划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争取中央、省等各类补助资金支持。

州、县两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在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

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符合公告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住房租赁业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要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商业贷款。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落实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企业要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

【END】

来源丨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丨房满

审核丨李彦锟 周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