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交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人民缓解燃眉之急

2022年5月23日15时许,魏某驾驶晋A5XV**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41KM+500M(永安村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蔚某驾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蔚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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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蔚某受伤严重,家庭贫困,无力承担手术费用,汾阳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了解情况之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初审,确定此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范围。案件确定后,事故中队民警为伤者开具了《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并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启动了救助服务流程,并于2022年6月15日向蔚某家属支付救助基金款项43000元,有效缓解了受害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困难,让伤者得到了及时治疗。(汾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