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违法被罚 虚列业务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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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5号)显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末期间,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共列支27笔业务及管理费,涉及金额共323,277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松原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王玮任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作为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松原银保监分局决定对王玮处以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兴源街18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末期间,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共列支27笔业务及管理费,涉及金额共323,277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上述事实,有《工商营业执照》、《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现场检查通知书、事实确认书、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 年6月20日
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松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王玮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2080219840618xxxx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职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末期间,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共列支27笔业务及管理费,涉及金额共323,277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车险销售费用。
王玮作为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 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 大家财险松原中心支公司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王玮处以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20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