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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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服务“四地”建设和“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聚焦我省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契机,出铁拳办铁案,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的影响力,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西宁市城西区国康综合门诊部使用劣药案
2022年3月10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西区国康综合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劣药。
经查,西宁市城西区国康综合门诊部先后从青海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有效期至2021年批号为190809 5M的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00瓶和批号为19090205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药品10支;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有效期至2022年批号为62003051呋塞米注射液10支和批号为20010505M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10瓶,以上药品均在使用环节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郑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5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公安局查获并移交的当事人郑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郑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西宁市城东区某商贸城地下室仓库从事经营活动。2020年从老乡处购进潘婷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舒肤佳沐浴露等洗涤用品14944瓶/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33万元。涉案商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检定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全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罚款12万元;3.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0.3万元。
案例三
青海正丰锂离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1月23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冶炼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青海正丰锂离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经查,当事人在用1台出厂编号为1304012的起重机、在用4辆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用5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四
海南州共和县共和西路彩虹酒业商行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1月4日,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彩虹酒业商行销售假冒白酒。
经查,当事人马某通过微信购进1618五粮液12瓶、五粮液12瓶、五粮春白酒120瓶,货值金额4.69万元,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全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罚款4.69万元。
案例五
海东市平安区亨玖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营医疗耗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9月8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对海东市平安区亨玖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营医疗耗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
经查,该公司一次性医疗器械和部分商品(牙刷、牙膏)未进行明码标价,秦瓷、钴铬钢托大、德国无铍无镊烤瓷医疗耗材价格未执行青发改价格〔2015〕359号文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经营医疗耗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04万元;3.处以罚款2.09万元。
案例六
茫崖雷记青稞酒厂家直销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2月28日,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茫崖市某专卖局移送案件线索,查获一批假冒烟酒销售店。
当即,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对正在安能物流卸货的当事人(雷某)进行检查,随即查获茫崖雷记青稞酒厂家直销店库房存放的五粮春、五粮液、海之蓝、剑南春、茅台内供酒等白酒共计544瓶,涉案金额15万余元,涉案物品已被扣押。经委托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鉴定,均为假冒商标产品。由于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已经达到移交司法机关的追诉标准,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例七
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乱收费用案
2021年8月9日,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共和县泰和苑小区业主投诉,对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安装材料费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于2021年1月办理其开发共和县泰和苑小区交房手续时,向业主收取天然气安装材料费等共计35.72万元。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395号)第十八条规定“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得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以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燃气管道安装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2018年7月1日之后依法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商品房开发销售企业应当按照《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规定,将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得另外向收买人收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35.72万元,罚款6万元。
案例八
西宁市城东区指南保健服务按摩部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3月24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分局收到西宁12345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举报线索,对涉案经营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西宁市城东区指南保健按摩服务部,自2021年6月份起组织老人开展讲座,宣传“沙棘油具有很好的的医疗功效、有预防和治疗疾病功能”,现场查获6瓶沙棘油、一盒阿波罗保健品、19双健步鞋,当事人在广告宣传推广中发布《广告法》明令禁止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广告宣传中发布含有禁止性内容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川分局做出如下处罚: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4万元。
案例九
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9月14日,格尔木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就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进行后处理。
经查,当事人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省级产品质量抽查中,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结果干密度不符合GB/T 11968-2020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抽检基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0方,均已销售,用于楼房内围墙的填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格尔木市场监管局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18万元。
案例十
尖扎县伊光牛羊肉直销店销售未经检疫羊肉
2022年3月16日,黄南州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马某经营的伊光牛羊肉直销店销售未经检疫肉类。
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冷库中存放有11件未经检疫的羊酮体后段,共计82.6公斤,该批羊肉是马某2022年2月18日从化隆县群科镇水库滩村购进的,共购进羊肉240公斤,货值金额1.6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黄南州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95万元;2.没收全部未经检疫的羊肉;3.罚款5万元。
来源:青海市场监管
监制:高照华
责编:刘幸海
编辑:冯丽晨、朱伟林、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