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严禁违规用于发放津补贴和新建、改扩建、购置楼堂馆所以及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用于债务还本付息。

《意见》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如何设立、怎么用等问题。各地在设立专项资金时,凡是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设立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自动退出,确需延期的,依规重新履行专项资金设立程序申报审批。

《意见》明确,资金跟着项目走。财政专项资金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项目前期工作不成熟、实施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纳入预算。做到专项资金安排与项目推进精准对接,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意见》明确了资金下达的确切时限:下级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对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原则上应在接到财政专项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对据实清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办理。严禁无故滞留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会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下达预警监测机制,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作为分配省对下转移支付的一项重要参考。(记者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