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孩子”犯事惹众怒,只怨家长可不行

文 | 王乐婧 方涵蕾 罗思齐 黄幼欣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顶层制度的完善时,我们正在改变的,可能不只是一条狗的命运。

科技与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代,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社会压力与焦虑,而伴侣宠物能够给予铲屎官安抚与支持,减少人们的抑郁和焦虑情绪,满足人们爱与被爱的心理需求。因此,成为一名铲屎官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的数据表明,2020年中国城镇宠物狗数量达到5222万只,城镇中的“人狗比”达到15:1。毛茸茸的它们,总能轻易让人们露出笑脸,然而,有的时候,冲突也来得措不及防。

近年来,因遛狗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地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光是近两年,微博就掀起过很多场针对养犬的争议讨论。与狗相关的纠纷非常多样:狗咬人、狗吓人、遛狗不牵绳、手滑了没牵住绳……产生争议的原因可以追及到养宠规范,以上摘取的三起网络争议事件中,“案发”原由都出在狗绳上:主人出门未牵绳、犬只挣脱狗绳造成对行人惊吓,进而引起口角点燃双方怒火,导致矛盾升级。

2022年5月8日,清远头条报道了一件大型犬伤人事件。在广东省清远市美林湖恒景湾小区,监控视频显示,一只没有牵绳的大型犬在背后撕咬一名年老女士的手臂,而宠主并没有及时出现。据报道,在这个小区内,不养宠的业主对诸如遛狗不牵绳、狗吠扰民等行为早有不满。

更严重的恶性事件发生在去年。2021年11月13日,一起自杀案引发激烈讨论。湖北武汉35岁女子卢某林多次对同小区老人不牵狗绳的行为进行劝阻,但老人非但没有改正自己的行为,还对陆某林进行围堵侮辱。卢某林在多次向居委会申诉、向警方报警未果后自杀身亡。

红星新闻于2021年11月21日在新浪微博对该事件进行了视频报道,谷河青年爬取了其下523条有效的微博评论,发现“养狗”、“牵绳”、“老太婆”、“警察”、“物业”、“小区”等词出现频率较高。网友针对此事的关切主要聚焦以下几点:对城市养狗的边界讨论、对狗主人的愤怒、对“不牵绳”行为的指责、对管理机关的问责、对发生地点的探讨……

谷河青年以“遛狗”、“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337篇判决文书,经人工筛选选择出符合要求的184篇,并对此做出分析,试图对网友的关切做出回应。

汪汪队“办坏事”

谷河青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遛狗”“纠纷”作为关键词筛选条件,并按照时间顺序抽取了近五年(2016年-2020年)的案例作为样本,最终抽样184例人宠冲突案件。通过数据分析可知,这些案件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省份,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这可能是因为沿海经济发达、养狗人数多,加之人们的法律意识较高、地方的养宠法律法规完善、上诉方式普及,所以在人宠冲突发生后人们倾向于寻求法律的手段维护权益。

狗主人们遛狗常去的人员密集处是纠纷的高发地,一半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小区公共地带,冲突双方多系邻里关系,在遛狗过程中爆发冲突。

引起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狗主人“遛狗不牵绳”占比最高,网友的愤怒不无道理,宠物狗发生攻击行为(狗咬狗、狗咬人)占比高达30%,可见对宠物狗的社会化训练还较为不足。从年龄分布来看,冲突广泛发生于各个年龄层,具有较高的普遍性,“60后”“80后”狗主人成为被告主力军,这可能是因为“60后”们多已经退休,且科学养宠理念不足,而“80后”们则是成家立业的中青年,多为城市养狗主力。

经过数据整理与分析,谷河青年发现在人员密集的城市中,人狗冲突案件发生的状况十分平常,多发生于狗主人的日常遛狗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我被狗咬了,为什么还要赔钱?

在对判决文书文本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谷河青年发现:近乎四分之三的案件终审并不是以被告全责赔偿作为判决结果,原告发起诉讼多是由于自身利益因狗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但是官方处理的结果却并不以此为标准。在自家宠物与自己被狗扑吓甚至是咬伤后,原告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有些原告的赔偿责任高达90%。

通过对案由与事发过程进行阅读分析可以得出,法院判决原被告需共同承担责任是由于“狗咬狗”“狗咬人”的突发情况,这种情况往往会转化为“人打人”的暴力冲突,最终的赔偿比例也会依据双方受损害的轻重程度进行衡量划分。

例如,在《常洁诉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原告常洁及其家人在小区散步时遇到一只没牵绳的泰迪犬,原告的侄儿受到惊吓,原告要求狗主人张利利道歉但被她拒绝,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然而,在事后基层公安局的处理中,张利利并未被处以任何处罚,反而一开始被狗吓到的原告及其家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与罚款的处罚,原因是狗主人受伤更为严重。原告因此提出上诉,合肥法院查明事实后才另行改判,对被告施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依据“人打人”进行判处符合法律要求,被狗咬也不是原告无罪的辩护理由,但是,在这次基层公安局的处理中,因养狗而起的冲突归责确实被忽略了,基层公安局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武汉跳楼女子的遭遇也并非个例。

除此之外,养宠人士之间因“毛孩子”产生的纠纷也更加复杂。在《付丹凤与余彬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付丹凤的狗在自家院落内,被告余彬彬家住原告家对面,其院落门户敞开,被告饲养的大型犬冲到原告家院落撕咬了原告的小型犬,致使小型犬受伤,后原告与被告理论过程中自家狗又被被告家大型犬咬伤。后来,景德镇市人民法院以 “原告付丹凤及被告余彬彬在双方所饲养的狗发生冲突时均未牵绳,并且原告付丹凤家院未关院门”为由判处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本案发生于2018年9月,截至2018年11月23日,景德镇政府仅仅发布一份“文明养犬倡议书”,并未发布明确的“养犬管理条例”,也未对养犬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与惩罚规定,对该案的判决却以“综合考虑、狗受伤程度等因素”为由,做出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的判决,其法律依据与责任划分标准都不够明晰。

除此之外,在多篇判决文书中,法院都强调了一个重要结论:“原告与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整治过程中应当理性冷静地处理纠纷,规避后续风险。”

谷河青年在翻阅所有判决文书后,并未发现法院关于人宠冲突中双方权责划分进行的明确规定,“各负责任”的比例分析往往也是由法院酌情处理;且最终判决关注的大多是人与人之间暴力冲突的结果,“未能冷静处理”的表述将“汪汪队办坏事”的全部责任归结于养宠人的主观过失,而“养犬条例”的发布与否、养犬人的注意义务界定是否清晰的问题并未得到回答。这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法院的软性情理关怀,但同样也呈现出一个事实:当前我国在处理人宠纠纷时,并未有一套清晰明确的顶层制度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文蕙在接受《法制日报》的采访时表示,不文明养狗行为、其他群体与养狗者之间冲突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正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基本上都只是设立义务却不涉及惩罚或惩罚力度不足。

“毛孩子”引发的冲突具有显而易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综合考虑冲突双方的对错是法律公正的体现,然而,“综合考虑”的法律依据应当更加明晰可靠,让“我被狗咬了”的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爱宠成患,何以破局?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出台全局性专门法律对养宠进行规范,目前我国仅有《民法典》中的五条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对养狗的管理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部分条款,但具体解释都较为模糊。

判决文书中可以发现,诸如上海市、广州市、武汉市等大型城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 “养狗管理条例” 作为具体的行动指南,但却很少作为终审判决结果内权责划分的法律依据,更多停留于委婉的书面性道德批评。

早在2003年,北京市便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养狗管理条例,对城市养狗进行规定和管理。但经由与外国法律的比较可以得出,尽管北京市的养狗条例规定的严格程度与国外不相上下,都对养狗准入进行了设置,缺乏准确的惩罚措施仍是其痛点。

来源:龚文婷. 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21

如何有效制止犬类吠叫、纠正犬类扑人,需要专业的知识学习和大量的时间投入。犬类的人类社会适应性训练对于有效防止狗患的发生至关重要,但该领域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近乎空白的阶段。即使有相关的宠物社会化训练课程,也是部分狗主人养宠观念提高的结果,在政策规范上并未对宠物的社会化训练进行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人宠冲突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普遍性。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人宠冲突上升到人人冲突,法院存在忽略宠物管理问题只针对人的暴力行为执法的可能,这将使得人宠纠纷的最初冲突点长期被忽视。在宠主人之间发生冲突,法院存在扩大犬主注意义务、忽视官方对管教义务进行明晰界定的可能,宏观设计上,我国同时也缺少对于犬主双方的社会化培训机制,何为规范养犬、如何规范养犬很难上升为社会普遍共识。

“毛孩子”的管理困境已经给社会治理造成了困扰,对其的管教引导也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关切。我们在痛骂“毛孩子”总惹麻烦、家长管教不严的同时,也要看到冲突背后的管教困境。当我们把目光投向顶层制度的完善时,我们正在改变的,可能不只是一条狗的命运,也是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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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宋小玉

编辑 | 陆桂怡

初审 | 刘颂杰

复审 | 钟智锦

终审 | 阮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