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一男子落揭阳干这事给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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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揭榕检刑诉〔2022〕1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田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1年12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1月1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底一天的6时许和12月初一天的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二次骑一辆自行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被害人黄某某的在建自建房,分别在二、三楼各拆下一个铝合金窗框(无法估价)后带走,事后分别将盗得的铝合金窗销赃给陌生男子,每次得赃款人民币80元(均已被花光)。2021年12月12日5时许,冯某某骑一辆自行车来到上述黄某某的自建房准备盗窃铝合金窗框时被黄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当日7时多,冯某某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复函;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检察官助理 黄
2022年4月1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