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10个典型案例!

6月27日上午,海南高院召开司法护航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主题新闻发布会,重点发布了《关于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系统性司法保护。
去年10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成为我国正式设立的首批5个国家公园之一。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海南主要河流发源于此,被誉为“海南水塔”,又被称为海南的“生态绿心”,是海南最主要的生态屏障,服务保障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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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分四个部分十八条内容,就海南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和作用、服务和保障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提出了总体方案。《意见》明确,要牢固树立严格保护、绿色发展司法理念,将生态保护第一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
《意见》对海南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高水平高质量建设,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在立案审查环节,强调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加大案件诉前调解力度,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规范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刑事审判中,要重点惩治在核心保护区内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和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在民事审判中,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纠纷,以确认合同效力、促成合同履行为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对违约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帮助恢复和扩大热带雨林自然生态空间。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积极适用禁止令等保护措施,依法支持被侵权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行政审判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妥善化解涉及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行政纠纷,积极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意见》强调,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利益,贯彻生态环境修复理念,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探索符合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点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在执行工作中,探索适用保护令、修复令、督促令等制度及限期履行、代为履行、劳务代偿等特殊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健全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督促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此次发布的《意见》,省高院同步推出涉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发生的十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矿罪、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树立爱护雨林、守护雨林的生态文明意识,并在生产生活中提高守法护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十个热带雨林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曾某等11人盗伐林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6月间,曾某、吉某武组织黄某某、陈某、吉某展、王某某等人进入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陆均松,并现场将盗伐的陆均松切割成块,曾某再雇请邓某国、邓某全将切割好的木材运下山。被盗伐的陆均松均是生长在吊罗山核心保护区内海拔900米以上的多年生大树,最大一株陆均松可由三名成年男子环抱。经鉴定,盗伐的9株陆均松林木总蓄积量达到57.5786立方米。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植被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受到保护,曾某、吉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黄某某等人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黄某某等人明知曾某、吉某武盗伐林木,仍参与砍伐林木,累计砍伐林木蓄积量达数量巨大的标准,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邓某全、邓某国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仍为曾某进行运输转移,运输转移次数达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曾某等11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26000元至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吊罗山核心保护区内盗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吊罗山位于海南岛东南部,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区内热带雨林景观独特丰富,是我国稀有的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之一,也是我国热带雨林的典型代表,对区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固碳释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盗伐的林木均为生长在吊罗山海拔900米以上的参天大树,具有极高的热带雨林生态价值,案涉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亦导致热带雨林多年生参天大树生态服务功能的终止,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秉承最严密法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通过案发地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并当庭宣判,对危害林木的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依法对11名犯罪行为人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当地群众参与庭审旁听,联合海南广播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媒体进行录播及宣传,在线观看庭审累计逾70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服务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助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的务实举措,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热带雨林资源犯罪的决心,亦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案件在生态保护中的惩戒和价值引领功能,对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自该案宣判后,吊罗山林区至今未新增一起涉林木刑事案件。
案例二 吴某某、邢某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邢某飘等人(另案处理)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尖峰岭分局南望管护站南望责任区附近森林里砍伐了五株林木,吴某某、邢某伟等人将树木切割、运输至一间民房内,吴某某以6500元收购前述林木。被非法采伐及被毁坏的林木共计五株,立木蓄积量合计15.1076立方米,其中坡垒树(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3.2535立方米;白花含笑(苦梓)树(属省级重点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9.5658立方米;细仔龙树(属省级重点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0.2676立方米;油丹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0.3436立方米;被毁坏的红椆树(属省级重点保护植物)一株,立木蓄积量1.6778立方米。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邢某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非法砍伐的坡垒树一株和苦梓树一株,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吴某某、邢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一、吴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邢某伟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对邢某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吴某某、邢某伟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为了全面、系统地保护珍贵濒危植物,我国不仅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还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惩治,实现了对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全链条保护。本案针对非法收购、运输环节的犯罪行为人依法惩处,有力地震慑了相关犯罪,体现了牢牢守护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植物多样性的司法担当。
案例三 符某某非法狩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某日符某某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东四管护站东六管护点113号小班山林内自家水稻田中,用自制铁夹捕获老鼠若干。2019年2月,符某某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东四管护站东六管护点111号小班内,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伐坡垒幼树一株,制成拐杖供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砍伐坡垒幼树属龙脑香科坡垒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I级。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霸王岭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砍伐珍贵树木,故意破坏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宣告缓刑。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符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三、扣押在案的坡垒木拐杖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符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发生的地点。被告人是在其种植水稻的田地里放置自制铁夹,但该田地又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分局范围内,属于全年禁猎区。在不考虑符某某具有食用目的的情况下,这似乎是一个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发展权与社会生态环境权的矛盾和冲突。对于当地村民来说,能否通过放置铁夹或者其他方式来保护其生产作物,是一个需要予以明确答复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通过生态搬迁、发放生态补偿金或者通过赎买、租赁、置换等方式,实现了既保障自然保护区内村民经济水平不下降,又有效保护原生态自然环境的目标。对于尚未搬迁的村民,应当自觉提高认识,响应国家号召,坚决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当发生野生动物滋扰生活、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时,应当采用驱赶而非伤害的方式处理,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如仍然采取非法手段猎捕野生动物甚至食用,就会触犯法律并受到相应的制裁。
案例四 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张某某在乐东县万冲镇友谊村委会后的森林深处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同年3月2日张某某上山查看时发现其捕获的一具水鹿尸体,便持刀砍下鹿头和一只鹿腿,同部分内脏共同装入包中携带下山,返回家中后烹煮食用。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鹿头、鹿腿、内脏均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水鹿的组织块;水鹿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经评估,张某某捕获并杀害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应该承担的生态损失补偿费用最低为1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某补偿生态资源损失15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某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违法,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一、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扣押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三、张某某补偿生态资源损失15000元。宣判后,张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刑法等法律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按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等情况,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及时公布。同时,对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通过设置禁猎区、禁猎期以及限制猎捕方式、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方式予以保护。对于私自放置捕兽夹的行为,行为人将根据其行为所伤害的动物情况而触犯不同的刑法罪名。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一只水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果其行为造成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受到伤害,或者虽未造成野生动物伤害但放置捕兽夹的行为也因构成非法狩猎罪而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其在非禁猎区、禁猎期放置捕兽夹,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且以食用为目的,属于非法猎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社会公众应自觉提高法律意识,杜绝实施私放捕兽夹等违法行为,避免给个人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五 卓某军等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卓某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符某某在琼中县黎母山镇大木村附近的河道内抽取河砂。符某某与卓某军一同抽取河砂后负责将河砂运出,以150至170元一车不等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9年8月份以后,卓某军、符某某又先后纠集林某松、陆某辉、杨某某以及林某绵(另案处理)参与非法抽砂。在抽砂过程中,符某某、杨某某负责抽砂、运输,林某松负责抽砂、望风,陆某辉负责运输。所得售砂款,卓某军向各人支付报酬。经鉴定,该采砂点采砂量为4994m3,价值104.8740万元。
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份,符某某、陆某辉、林某松在该村附近河道的另一处采砂点,与王某某、卓某正、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一同非法采砂。符某某在此处抽取、运输河砂约170立方米,陆某辉运输河砂约400立方米,林某松抽取河砂约100立方米。2019年初至2020年10月份,何某某明知卓某军、符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河砂系非法抽取,仍从卓某军等人处购买河砂。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卓某军等人支付的河砂款共计582607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军、符某某、林某松、陆某辉、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河砂数额达到104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明知卓某军等人出售的河砂是非法开采的仍然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卓某军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对卓某军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黎母山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黎母山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组成部分,蕴藏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园区重要的生态资源库。长期以来,该地区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本案针对被告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以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被告人明知收购的河砂系非法抽取仍购买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矿产资源犯罪、打击破坏矿产资源非法链条的有力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优先的绿色司法理念及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原则。同时,也让人民群众认识到破坏生态资源将触犯法律底线,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矿产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承担起生态资源保护责任,全民保护生态资源,人人守护青山绿水。
案例六 邢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1日16时许,邢某为食野味,在未办理狩猎证及持枪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射钉枪等工具进入属于禁猎区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尖峰岭分局天池森林资源管护站陀烈责任区附近的森林进行狩猎。同日19时35分许,护林员途径此处发现持枪狩猎的邢某,遂将其控制并报警。公安机关口头传唤邢某到案并依法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一支射钉枪、198发射钉弹及一斤铁砂。经鉴定,邢某持有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枪支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判决:一、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对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98发、铁砂一斤,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邢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海南是我国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生物物种、生物种类及特有类群均居全国前列,是我国珍稀的热带植物物种和动物资源宝库,也是我国乃至世界的天然基因库。然而,海南部分地区依然有食用野味的陋习。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层面日益加大对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海南全省也积极响应用最严格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不仅是民众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基本要求。对仍然不改陋习并实施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坚决打击。本案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虽未对野生动物造成实质性伤害,但其行为仍然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必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例七 陈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陈某某为占用林地种植政府发放的益智苗、草寇苗,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洪水管护站180号林班内,将林木钻孔或者环剥树皮后注入农药“草甘膦”,导致林木枯死。经鉴定,被毁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被毁林木为白锥、五桠果等共31株,不属于国家或海南省重点保护植物,森林类别为II级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林木种类为天然阔叶树,总蓄积量11.9402立方米。经认定,被毁坏的31株林木价值4179元。2021年10月,陈某某主动到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霸王岭林区分局投案,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2月,陈某某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将在规划的7亩林地进行造林修复。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环剥树皮、钻孔注射农药等方式破坏林木,毁坏的林木立木蓄积量达11.9402m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陈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最严格保护原则体现了国家公园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对司法服务和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第一”的价值判断,秉持“最严格保护”的司法司法理念,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保驾护航,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以林木钻孔、环剥树皮等手段造成林木伤害或死亡的行为,是近年来在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故意毁林行为,以及采用树木钻孔、环剥树皮的手段造成林木死亡的后果,将违法行为手段视为砍伐方式。同时,查明被告人毁坏的林木立木蓄积量已达到了滥伐林木犯罪起刑点到事实,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该案的审理判决,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危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林木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担当。
案例八 羊某某、李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李某某与羊某某相约到山林内熏蜂采摘野生蜂蜜,二人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子宰管护站一排蜂窝处,点燃火把熏蜂采蜜,熏蜂过程中导致蜂窝周围的茅草一同被引燃,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地块面积为90.07亩(为有林地),系为I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火烧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天然阔叶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羊某某、李某某涉嫌犯失火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羊某某另犯的涉嫌非法狩猎行为一并进行指控。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羊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保护及森林防火法规,熏蜂采蜜造成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羊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某、羊某某实施熏蜂行为导致失火,大量烧毁林木,对当地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一、羊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余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羊某某、李某某连带承担异地修复费用267000元(通过支付费用或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30000元,连带赔偿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698736.97元。宣判后,羊某某、李某某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审判不仅要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惩戒,也要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妥善维护自然保护地周边群众的经济生活水平,引导其转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走上绿色发展道路。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追逐经济利益,标榜其出售的蜂蜜系天然野生蜂蜜,却采取了危害自然的原始熏蜂方式,最终因操作不慎引发山林大火。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判处实刑,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的示范、引领、教育功能。同时,考虑到两被告的经济困难,判决准许两被告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费用,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有助于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进而帮助两被告从行为到内心改变其固有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思想,自觉并带动周边亲友转变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学会如何与自然和谐共生与发展。
案例九 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方市东河镇苗村后山其养猪的猪圈的附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坡鹿管护站287号小班山林内),砍伐青林木七株。经鉴定,蒋某某砍伐的七株自然生长的树木树种为青梅,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七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一、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对被扣押的青梅树六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蒋某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国务院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发布。我国刑法亦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生活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周边的村民来说,可能认为砍几棵野生树木用于生产生活是正常的。但对一些珍贵、濒危的野生植物来说,砍伐行为不仅对珍贵、濒危的野生树种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植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其他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产生了深远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秉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依法对破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动植物的行为从严惩处。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了海南法院保护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区内动植物安全及生物多样性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十 吴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吴某在明知王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采伐许可证不合法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新晖木材厂收购王某在保亭县什玲镇抄寨村委会石带村后山上滥伐的橡胶林木共14车,橡胶林木净重56.27吨,收购橡胶林木在新晖木材厂加工后出售。经鉴定,上述橡胶林木净重56.27吨,总蓄积量为103.3530立方米。
2019年4月24日,吴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委托其同学张某代为办理涉案林地生态种植修复事宜,包括签订修复林地承诺书、协议书以及修复造林验收工作。张某在林区生态修复造林8亩,种植油荣树260株。2019年6月,经海南省吊罗山森林发展有限公司黎安管护站验收合格。吴某亦曾代表新晖木材厂向贫困户捐赠树苗,价值1.7万元。2019年12月,吴某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法院预缴罚金5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自首情节及主动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并经验收合格、预缴罚金5000元的事实,依法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其收购的林木不具备合法手续仍予以收购的行为,与其上一手滥伐林木的行为人之间形成“滥伐-销售-收购”的利益链条,此类非法买卖行为的存在将进一步加剧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影响林木生态系统的稳定,甚至危及当地生态系统的平衡。针对被告人非法收购林木行为,海南一中院在吊罗山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邀请当地村民到现场旁听庭审,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的模式,在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发守护绿水青山。此外,针对本案被告人主动开展生态种植修复并经吊罗山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事实,人民法院将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意愿、行动和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绿色司法理念、遵循“保护优先、宽严相济、惩防并举”原则、切实履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权益职责的具体体现,以司法手段保障生态修复补偿功能得以有效实现具有重要的示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