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六盘水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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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六盘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出台;2019年4月,《省应急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应急〔2019〕67号)出台;2022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出台,对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六盘水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办法》明确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
《办法》明确各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上级对应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结合六盘水实际,明确了11个方面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金上浮20%,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时明确了不予奖励的8种情形。
三、《办法》明确举报奖励遵循原则和工作流程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举报奖励办理。
(一)举报。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原则上实行属地逐级举报制度,也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网站、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二)受理和核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应行业领域举报事项的受理和核查。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四)奖金给付。举报事项办结,告知举报人并认可的,办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向同级安委办(应急部门)提出奖金给付请示,经同级安委办(应急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奖金划拨到举报办理部门账户,由办理举报的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完善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四、《办法》明确举报人应提供的要件
《办法》明确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要件: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五、《办法》明确举报人义务责任、举报处理工作纪律,并明确举报人权益受到保护
《办法》明确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等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