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广泛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

关于广泛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

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南宁市公安局现面向全社会各界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妨碍药品管理等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二、药品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非法经营罪: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 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三、举报方式

(一)南宁市公安局报警电话:0771-110或0771-2891230;

(二)直接到辖区分局、派出所进行举报或拨打值班电话举报;

(三)治安警察支队及辖区公安机关值班电话、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举报(举报方式点击下方附件)。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中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安局

2022年5月30日

南宁市公安机关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群众举报方式一览表

(审核:陆颖 责编:黄昌辉 编辑:杨岚晶 校对: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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