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
关于广泛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
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南宁市公安局现面向全社会各界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妨碍药品管理等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二、药品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非法经营罪: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 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三、举报方式
(一)南宁市公安局报警电话:0771-110或0771-2891230;
(二)直接到辖区分局、派出所进行举报或拨打值班电话举报;
(三)治安警察支队及辖区公安机关值班电话、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举报(举报方式点击下方附件)。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中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安局
2022年5月30日
南宁市公安机关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群众举报方式一览表
(审核:陆颖 责编:黄昌辉 编辑:杨岚晶 校对: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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