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罚款131万元!多地监管部门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近日,浙江省、安徽省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曝光一批2022“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影响恶劣,危害严重。
现将部分省市“铁拳”行动中与食品相关的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黑龙江省
6月30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周某雪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11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移交周某雪涉嫌非法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产品(36个品种3559盒)。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通过淘宝和微信采购,货值金额共计54602元。经检验,涉案产品全部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涉嫌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3月1日,哈尔滨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投诉举报,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烟酒行执法检查,在其店内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共计44瓶,货值共计24584元。依据《商标法》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4瓶,处以货值等额罚款2458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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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6月28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景德镇珠山区日新百货黄泥头加盟店因销售不合格食用油被罚20020元
2022年3月1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新百货黄泥头加盟店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用油14瓶,罚款200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7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部分商超和农贸市场开展食用油专项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当事人店内的“阁皂山”牌玉米花生清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售卖不合格食品!鹰潭市建琴水产配送中心被罚
2022年6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建琴水产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8.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建琴水产配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豇豆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3月29日采购辣椒共5.2kg,进货价是11元/kg,售价是12元/kg;豇豆3.7kg,进货价是13元/kg,售价是14元/kg,辣椒、豇豆均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14.2元,违法所得共计8.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且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辣椒、豇豆的农产品达标承诺合格证等合格证明。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重金属含量超标!吉安市永祥米业有限公司被罚65412.5元
2022年5月9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县永祥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54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9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涉嫌生产井冈农家(大米)的吉安县永祥米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当事人对抽检结论不认可并申请复检,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产品“井冈农家(大米)”并销售给广州市海珠区某粮油店5袋,销售单价为82.5元/袋,总销售金额为41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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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6月30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瑶海区王勤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6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瑶海区王勤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冻鱼干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合肥市周谷堆批发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卸货的进口冻鱼干无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人员、环境、货物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从广东省采购500箱进口冻鱼干,货值32.75万元,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也未按规定将进口冻鱼干运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检测、消杀及赋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市屯溪区小萝莉服装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屯溪区小萝莉服装店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13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屯溪区小萝莉服装店销售的减肥产品对其身体造成损害,可能含有西布曲明,要求依法查处。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提取已销售的9粒减肥产品,并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3粒减肥产品一同送检。经检验,2份样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三、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亿盛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直播销售“三无”食品案
2022年3月2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亿盛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直播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在网络食品安全日常监测中发现马鞍山亿盛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直播销售的“馋非馋果蔬面”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执法人员通过分析研判认为当事人网络直播销售的食品涉嫌无证生产。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仓库内查获无标签的“果蔬卡通包”130盒、无证生产的“馋非馋果蔬面”15袋及相关加工用具、包装材料。经查,当事人以直播带货的形式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果蔬卡通包”及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的“馋非馋果蔬面”在网络平台上销售,违法所得0.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洪铺镇中焰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案
2022年3月16日,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宁县洪铺镇中焰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检验报告,对怀宁县洪铺镇中焰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怀宁县某超市销售的规格型号为300克/盒的步步糕,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金豆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芝麻油案
2022年2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金豆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芝麻油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显示天长市金豆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芝麻油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明光市某企业(已另案处理)购进1桶20升芝麻油后进行分装,生产了390ml“秦栏”纯芝麻油50瓶。该批次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芝麻油每瓶售价13元,共计6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亚当夏娃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2年5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亚当夏娃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亚当夏娃保健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枪不倒”字样产品的标识文号“港卫食准字﹝2008﹞第025号”为虚假文号。案涉产品描述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药品的定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假药。因当事人非法经营假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神药”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8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原料和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青阳县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在青阳县蓉城镇一门面房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在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其生产的“补肾大蜜丸”“大蜜丸潜阳丹”等食品,其网络店铺销售食品的详情页中含有治疗畏寒肢冷、腰腿酸痛、前列腺炎及健脾消食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内容。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0.32万元,违法所得0.22万元,声称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内容无事实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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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6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玉环市查处林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18日-1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玉环某化妆品店销售添加了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草本植物瘦身”固体饮料时对涉案食品来源进行追溯,联合玉环市公安局辗转玉环、路桥两地抓获生产商1名、代理商2名,捣毁生产、加工窝点1个,仓库1个,查扣各类减肥食品2000多盒,原料西布曲明5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经查,林某从2020年开始在玉环市家中设立生产窝点,从网上购买西布曲明原料混合玉米淀粉等制作成“草本植物瘦身”等产品,并通过微信发展下线代理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二、景宁县查处景宁久诗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7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景宁久诗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包装材料28箱、进口火腿14支,罚没50.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进行预包装火腿以及火腿切片制品的网络直播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未经许可擅自将进口预包装火腿分割、切片、包装,在抖音平台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销售,并在直播和视频介绍中注明“现切现卖”、“现切现发”吸引消费者。当事人用于分切、包装火腿的场所环境脏乱,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共销售预包装火腿245只,销售金额为96.86万元,销售分装火腿186只,销售金额17.89万元,违法所得4.53万元。另查明,为营造销售火爆的假象,当事人多次通过内部人员购买、网络刷单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虚构产品销售状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景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湖州市吴兴区查处湖州升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州升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竹笋罐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60箱及食品添加剂4包并罚款10.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原料仓库发现4包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生产投料记录表、食品添加剂出入库记录等相关台账,确认当事人在生产竹笋罐头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根据相关国家标准,一水硫酸锌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竹笋罐头的生产加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竹笋罐头60箱,销售价148元/箱,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购进价420元/包,涉案总货值10560元。上述竹笋罐头售出后已由当事人全部召回,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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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6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6.12万元、给予公司负责人罚款4.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0203.54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4358.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畅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制品案
2022年5月16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信县畅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且未经检验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阳信县畅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谷饲肥牛”(速冻调制牛肉,生产日期:2022-1-3;规格:25公斤/箱)检出了鸭成分。根据风险检测报告线索,执法人员对阳信县畅意清真肉类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谷饲肥牛”的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鸭肉,且该批产品出厂未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日照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赢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未按规定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赢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未按规定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未按规定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未按规定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经查,该公司经营的未按规定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共计15种,其中有13种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且均未标注注册号,货值金额共计8491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奶粉的主要使用对象为婴幼儿及儿童,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涉儿童食品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饮食安全。
四、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6.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萌希昔复合乳酸菌果汁(芒果味)”产品,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经查,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本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汁231瓶,货值金额共计184.8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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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无证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2年4月11日,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敖尔金牧场(旧区)韩双柱牧场内王某涉嫌用土坑腌制酸菜的问题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王某利用两个土坑共腌制白菜30吨,可腌制出酸菜15吨,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当事人未注册登记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照。当事人在不具备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和设施的土坑腌制酸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温克旗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1月10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在配合自治区市场局在鄂温克旗某食品有限公司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的奶制品无货位卡及标识、存放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等问题。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生产记录,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左旗新浩特某肉品经营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冷库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7.6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30日,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冷库中存放有9种进口冷链肉品,均未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至10月之间,三次从银川市购进了该批进口冷链肉品,已销售3种进口冷链肉品,违法所得727.64元。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报备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五版)的通知》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
四: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华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2年2月14日,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镶白旗福满家生鲜超市内刘某华经营的面食加工小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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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涉及的商品、领域和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大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是民意所盼,也是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所在。
以“小切口”贴近“大民生”,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解决老百姓的烦心事、闹心事、揪心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通过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等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