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行为保全”获准,法院禁止七名中小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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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鳗财经》文/高伟
7月31日晚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披露了一则重要公告,让困扰公司几个月的“夺权之争”再有新进展。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七名中小股东在公司行为保全期间,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行为保全获准
根据曙光股份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进展的公告》,曙光股份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被告,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案件情况有了新的进展,曙光股份公告如下: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4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曙光股份与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曙光股份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七名被申请人实施自行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七名被申请人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曙光股份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古城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32325号,面积18047.8平方米)作担保。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曙光股份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实施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公司提示股东,本次裁定为禁止召集股东实施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禁止依据该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生效判决结果以本案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逼宫”闹剧影响运营
据《电鳗财经》了解,因质疑收购奇瑞S18(瑞麒M1)、S18D(瑞麒X1)车型的技术的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利益输送,2021年12月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深圳中能等5位股东向曙光股份发函,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但遭到曙光股份董事会否决。2022年4月9日,深圳中能等7名中小股东发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5月5日在北京朝阳区富力万丽酒店三楼举行。当天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终止与天津美亚的关联交易,罢免现任第十届董事会全部成员、监事会中除职工代表外的全部监事;选举重组了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但曙光股份并不承认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效力。5月5日晚,曙光股份公告称,深圳中能等7名股东发布公告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违规、无效,线上投票也无法律效力。
5月10日,曙光股份再次公告称:“相关股东已明确将对中能等股东提起诉讼。”
6月28日,曙光股份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在当晚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虽然7项议案全数获得通过,但从得票率看全是涉险过关——赞成票都是刚刚过半,中小股东齐刷刷反对。并且两个“董事会”争锋相对,多次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公告结果,另投资者不明所以。曙光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深圳中能及贾木云等的行径,公司正在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维权,避免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坚决抵制不法游资搞垮实体企业,全力维护有着71年红色基因的曙光股份正常经营和发展壮大。
直到7月31日,随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这场中小股东“逼宫”闹剧终于暂时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