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 新发展 新篇章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心,重点抓好产权保护、金融审判和破产审判三项工作,加快推进商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组文章全面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集中展示标杆性的工作举措,进一步坚定前行的信心和决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奋力书写商事审判的时代答卷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亮点综述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心,重点抓好产权保护、金融审判和破产审判三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商事审判工作开启新篇章,实现新发展。
立足商事审判职能
切实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关键在于提升市场法治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商事审判工作、打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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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摄影 侯裕盛
民商事审判质效有了新提高。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在总体办案力量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近4382万件。其中,2017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金融案件近1000万件,占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结案总数的15%。依法审结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系列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等一大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案件,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新进展。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透明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央有关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的任务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项指标,重点参与“保护中小投资者”“获得信贷”两项指标。依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财政部组织的相关工作,加强与世界银行的沟通协调,对标制定司法解释,采取有效措施,带领北京、上海法院,较好完成了世界银行营商报告评估周期内的工作任务,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升指标世界排名工作中成效显著。
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新作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衷共济、共克时艰,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了23条具体审理意见,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产权司法保护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妥善审理涉产权商事案件,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股权纠纷、借款担保纠纷、大型实体经济企业保护等重大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营造了依法保护产权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发布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保护产权典型案例、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及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统筹推进制度化建设,为涉产权商事案件提供法律政策遵循。先后出台一系列司法文件,废除一切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在司法规则层面为产权保护筑牢堡垒,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司法保护。2016年11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加强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8月、2019年4月,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五),分别从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国内投资、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加强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19年11月,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落实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精神,从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12个方面共计130个问题,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裁判标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交易更加透明高效有序。
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决落实中央“六保”“六稳”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战略部署,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坚持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金融审判坚持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引导金融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对金融审判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认识,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把防范资本脱实向虚作为金融审判的重要价值导向,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变相高息条款的效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成功推动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民法典分则合同编,为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应链金融提供了法律支撑,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明确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合同无效,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出台涉新冠肺炎疫情金融案件审理司法政策,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早落地、早见效、早受益。
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金融审判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公正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第一,依法审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及相互、连环担保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和涉互联网金融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第二,切实保护金融债权,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升金融债权实现的效率。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定主体的破产制度设计,预防个案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三,切实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助力提高我国金融业全球竞争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和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能力。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案件,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诉讼或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拓展投资者维权方式。在司法制度层面,支持中小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进行“搭便车”维权。2021年,5.5万余名投资者通过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向从事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成功索赔24.59亿元。第四,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紧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机构调整的要求,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为设立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和设立北交所三个司法保障意见,服务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创新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及时制定审理债券案件纪要,在司法审判领域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打通债券市场的要求,实现了场内与场外多层次债券市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通过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高起点高标准设立上海、北京和成渝三家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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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 供图 CFP
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高度,人民法院切实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谋划和开展,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运用企业破产法治实现新的发展。人民法院以市场化为导向,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方式救治困境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力推动、积极引领企业实现新的发展;运用破产清算方式出清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 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就分类处置“僵尸企业”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甘肃等10余个地区高级法院及时制定司法指导意见,积极协同、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12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深刻分析破产审判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困难,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成果。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共计50条,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
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救治及退出。规范破产立案程序。2016年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进一步理顺了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和规则,为企业尽快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大力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2017年1月颁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狠抓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一批不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退出了市场。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6187件,结案12659件,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相当于2012年至2016年5年总数,增速明显,债权人、困境企业运用破产制度的动力明显增强。
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为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各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始终积极推动法院与政府破产案件协调、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优化。多地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构建府院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风险评估预警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税费优惠减免、职工安置与稳定、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出台《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搭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府院协调平台,为加快打造高品位、高水平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目前,28家高院和284家中院编制了管理人名册,纳入机构管理人5060家、个人管理人703家,各地成立了超过180家管理人协会。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和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制度功能。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切实减少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坚持市场化导向,更加重视重整中的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深入推进破产审判组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2015年年初,全国仅5家法院设有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目前,全国法院已经设立超过100家专门的破产审判庭、15家破产法庭,集中管辖破产类案件。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有效规范了破产案件审理、全程公开,实现了对破产程序的全程追踪,通过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便利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询,降低企业破产成本,运用数据统计、数据检索等功能,分析研判企业破产案件情况,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水平,实现了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及审理司法行为、及时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及践行破产正当法律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的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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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有效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并全程公开,实现了对破产程序的全程追踪
十年来的审判实践,人民法院深化了对商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牢记人民法院是政治机关,坚持商事审判工作主要是中央事权,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要遵循商事审判规律。紧密结合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规律,提升商事审判专业能力,完善商事审判规则制度。三要维护经济社会安全。充分发挥司法的监督制约职能,依法公正妥善审理商事纠纷案件,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全。四要规范商事行业发展。高度关注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违规套利,不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五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法追究违规违法商事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切实保障投资者、消费者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新时代新征程上,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找准司法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加快推进商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持续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