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信用卡逾期2.8万元,银行按复利追要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中嘉律所

银行贷款合同中规定,如果逾期还款且未支付罚息将收取复利及违约金,这样的条款有效吗?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出现了一起因女子违约还款,被银行追讨复利引发而引发的官司纠纷。

【案情回顾】

70后女子邵某,因个人资产和信用良好,曾向中国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申请了一张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拿到信用卡后,邵某一直透支使用,期间未出现信用不良的情况。直到3年后,因经济状况突然发生变化,导致邵某透支消费的2.8万元借款,逾期几个月都无法偿还。银行在了解到邵某情况后,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邵某偿还本金、罚息,违约金、计算复利等近5万元。

【法庭审理】

本案开庭审理后,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2016年3月3日,邵某填写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向工行嘉峪关分行申领工商银行信用卡。同时签字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申请获取了卡号为622237XXX350,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有格式条款内容为: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按照下列规则计息:……3.持卡人可按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4.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

因此,根据以上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现工行嘉峪关分行要求,邵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667.83元、利息10803.2元、违约金9942.93元(截止2019年1月17日),合计49413.96元,2019年1月17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工行嘉峪关分行确认的数额为准至实际付清之日。

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没有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应当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但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截止2019年1月17日利息、违约金达到20746.13元,同时主张以透支本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工行嘉峪关分行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至还清之日的透支利息,远高于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度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应予调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达到年利率18%,该利息标准已处于较高水平。

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中包含复利,其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已足以弥补其损失,且复利本身也具有违约惩罚功能,如按日计息的同时再计算违约金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则导致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有悖于“以补偿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功能。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邵某偿还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9471.03元(截止2019年1月17日,本金28667.83元、利息10803.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期间,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工行嘉峪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称,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规定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但却在判决时没有计算复利。邵某的逾期次数较多,逾期期限较长,违约金是多次多年逾期后累积的数额,不存在任何加重违约责任的情形,且违约金是有效制约持卡人常年逾期的一种手段及方式,如果不予支持,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会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并未超出24%,不符合调减的最高法有关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信用卡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工行嘉峪关分行与邵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已经达到该规定的上限。依照《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卡机构针对持卡人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需与持卡人明确协商约定,因工行嘉峪关分行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与邵某针对收取违约金进行协商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约定,亦是对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所进行的违约赔偿,已经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和惩罚借款人违约行为并补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工行嘉峪关分行要求邵某支付违约金9942.93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2年9月13日,甘肃嘉峪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行嘉峪关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律师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了。而银行主张的收取违约金的诉求,邵某并无签署相关合约,因此不负有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银行收取的利息,以及复利计算方法,其综合利率严重超过最新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15.4%的最高限定。虽然这只是限定民间借贷最高率,但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理应更严格按照15.4%范围内收取。

因为银行有上传征信等相关权利,在持卡人在信用卡和民间借贷都逾期时,基于对自己征信的影响,肯定优先归还信用卡欠款。显然银行的账务风险比民间借贷更低。因此银行收取的费率必须也参照民间借贷最高15.4%的年利率来计算。

那么,法院为何不采纳15.4%的利率收取呢?那是因为现在最新法只对民间借贷出了新的规定,并未对金融机构做出新的利率规定,所以只能按照旧法年化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结合本案双方有合约,即日息万分之五,折算综合年化为18%。

总之,通过本案,大家可以学习很多新的金融法律知识,在遇到这样的高额利息借款时,不需要恐惧,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