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促治理

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

11月5日,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关某某、河南省国有M林场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受到关注。

案情显示,1993年以来,关某某租用河南省国有M林场(以下简称M林场)东南部黄河滩涂建设养殖场并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年出栏规模1万头左右,系规模以上养殖场。2009年1月17日,关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洛阳市吉利区H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H合作社),对上述养殖场进行实际管理。

上述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位于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黄河湿地保护区)和洛阳市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二级保护区内,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依法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流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未采取无害化处理露天堆放于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具有污染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威胁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大风险。

最高检介绍,2016年9月,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委托环保律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H合作社、关某某、M林场依法承担排除危害、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申请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派员与洛阳、焦作两地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进行对接、达成共识,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2018年8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H合作社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粪便等侵权行为,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或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成果进行验收,监督判决执行情况。H合作社不服并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是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和预防性司法理念,通过支持起诉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支持,实现了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