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东南网12月26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日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启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意见》提到,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托管协议报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意见》提到,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意见》中指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培训标准和教学计划。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向属地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意见》还提到,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