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高龄补贴怎样发放?特困老年人护理补贴怎么计算?什么是普惠养老?怎么开办养老机构?……

贵州民政【你问我答】第176期

问:特殊困难老年人具体指哪几类?

答:特殊困难老年人不是特指某一类老年人,而是对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贫困、疾病、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和风险的老年群体的统称。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政策规定。狭义的特困老年人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在现有政策中,所指代的群体不一。如: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的通知》(民办发〔2020〕7号),在对受疫情影响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方面,特殊困难老年人指“独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年人,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86号),在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方面,特殊困难老年人指“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根据《“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在建立定期探访制度方面,特殊困难老年人指“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问: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其中,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日常生活照料费用的一定比例分三档确定。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问:农村老人高龄补贴在哪里领取?

答:由于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属地方事权,具体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各地自行确定。有些地方由民政部门发放,有些地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也有些地方由卫生健康部门发放,尚未统一。具体补贴发放部门还需要咨询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问:高龄津贴能不能与残疾人补贴一起领?

答: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高龄津贴可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领取。

问:有退休工资的能够领取护理补贴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护理补贴,对退休工资未作要求。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局。

问:关于申领高龄津贴要什么条件,有社保可以申领高龄补贴吗?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否有养老补贴的问题?

答:根据已有法规政策和各地实践情况,高龄津贴主要面向8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有的地区将高龄津贴逐步转向普惠性质,范围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的“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多数地区规定超过8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可领取高龄津贴,且年龄越大获得的补贴也相应地增多。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主要面向经济困难老年人,根据地区经济困难程度和照护需求等级实行差异化发放,并不区分城乡。农村老人如果满足相关条件,也可以领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具体保障对象和补贴标准还需要咨询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问:病重老人家庭是否能申请低保?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可以根据老人和家人的户籍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领取失独家庭扶助金的老人可以同时是特困集中供养吗?

答: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其中,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这里所指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失独家庭扶助金在特困人员认定时,应计入收入。根据有关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根据意愿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问:孤寡老人和特困供养对象有什么区别,如何界定?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日常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关于孤寡老人,目前尚无政策文件作出明确界定,一般是指没有配偶、子女,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问:对普惠养老是否有一个标准定义?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发改社会〔2019〕1422号),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按约定承担公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系统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城市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该文件目前已公开,可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

问:社区开设养老服务中心需不需要做民调争取小区业主的同意?

答:如果用于开设养老服务中心的建筑物(设施)属于新建住宅小区“四同步”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如果用于开设养老服务中心的建筑物(设施)属于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或物业服务用房,则应按照经营性场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查询,目前在社区内开设经营性场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问:请问民间个体户怎么办理医养结合机构?

答: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不是第三类机构。其中,设立养老机构可参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提出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并对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要求和措施。

问:开设养老机构怎样备案?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养老院怎么向税务局证明自己是非盈利机构?

答: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服务机构,自然属于非营利法人。建议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本单位章程等材料。

问:民政统计制度中的“社区互助型养老服务机构”与民政统计数据表中的“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是否为同一指标?

答:民政统计制度中的“社区互助型养老服务机构”与民政统计数据表中的“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不是同一指标。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中定义为:指为来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问:60岁以下老人能否入住养老机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据此,老年人的年龄应为六十周岁以上。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因此,原则上养老机构特定服务人群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下人群有特殊需求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应遵照属地民政部门规定以及养老机构的意愿和情况。

问:残疾人能不能申请去养老院?

答: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近年来,民政部会同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与残疾人服务的协作配合。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评估适宜与老年人集中居住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入住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照料护理服务。

问:只签订租赁合同,算是提供养老服务或养老服务场所吗?是否可以认定为托老所?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住宅小区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场所,并签署租赁合同,但未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不能认定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校对:刘牛        

排版: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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