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中国之治”

原标题: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中国之治”
□ 本报记者 张晨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一件件标志性案件、一系列司法创新举措,让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成为法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鲜明注脚。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说。
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最高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依法审理了绿孔雀保护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等一系列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促进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我们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杨临萍介绍说,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潜力活力。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十年来,最高法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先后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25件和典型案例116件,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司法实践。
此外,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审判协同,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更加健全。系统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三大环境问题,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服务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推动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探索跨省公益追责及修复资金移送。
“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杨临萍说。(张晨)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