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2.5万斤“革胡子鲇”非法投放长荡湖,这一全国首例案件宣判

新京报讯(记者张璐)2020年12月中旬,江苏常州的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多达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造成严重后果。今天(2月3日),这一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加拿大一枝黄花”“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因强势抢夺我国本土物种生存空间,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安全而备受社会关注。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我国禁止放流水生外来物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公众号“江苏生态环境”介绍了案件审理细节。被告徐某称,2020年冬天,她受人之托,支付166700元人民币,以每斤3.2元的价格,从鱼商刘某处购买“革胡子鲇”。

2020年12月15日上午,她在长荡湖看到刘某拉来的三车“革胡子鲇”,觉得“革胡子鲇”很大,脏兮兮黑乎乎的。但她并没有询问这是什么鱼、能不能放生。当天她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革胡子鲇”放生到长荡湖中。当时正值冬季,因“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25000斤“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开始大量死亡。

从2020年12月20日起,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打捞10天,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因案情重大,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委托专家评估后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0208斤“革胡子鲇”因打捞及时,未对长荡湖水质产生明显影响。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如果存活,将严重威胁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安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徐某没有向当地渔政主管部门报告,被告刘某明知徐某未获许可,仍违法放生,导致长荡湖水生生物系统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另外,两人之前曾在常州钱资湖放生,被人阻止后,又转移到长荡湖继续放生,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针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徐某没有异议。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