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来宾法院二人荣获2022年“来宾市消费维权之星”称号,一案例入选2022年度来宾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来宾市消费维权之星”宣传选树活动结果的通报》和《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来宾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来宾法院2名个人1个案例荣获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彰。

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来宾市消费维权之星”宣传选树活动结果的通报

个 人: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田宁芳

象州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一级法官 区禹泉

来宾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来宾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左某诉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1 年10 月5 日,左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价值300 元的牛肉干。牛肉干包装注明其生产商是内蒙古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工业区。左某为证实商品信息向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并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答复,证实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辖区内并无“内蒙古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2022 年1月6日,左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牛肉干,两次购回的牛肉干,左某均未拆袋食用。随后,左某将陈某诉至兴宾区法院,诉请:一、判令陈某支付原告货款损失3300元;二、判令陈某支付原告购物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000元;三、判令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后,左某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的复函,已知案涉牛肉干包装上虚假标注生产商后,仍向被上诉人陈某支付3000元大量购买牛肉干,其牟利意图明显,与一般消费者基于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不符,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上诉人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应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左某上诉要求被上诉人陈某赔付购物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左某主张退还货款33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02

 案件点评  

国家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金钱的诱惑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借着打假的名义却行牟利之事,已经背离了立法目的初衷,已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该案警示人们,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天价索赔,违背诚信原则以及社会公德,不利于净化市场和消费环境,同时,也警示商家务必要诚信合规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ND

编辑:梁宗霖

审核:覃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