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批发“三无”玩具给学校周边商店,获利108元罚款150000元

“3·15”之际,为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更好地促进我市消费领域市场健康发展和诚信自律,经征集整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度益阳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益阳市侵害消费者权益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1、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销售非法玩具案

2、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聪等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奶粉案

3、沅江市公安局侦办秦某等人制售假冒茅台酒案

4、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灰山港镇某农资批发中心销售不合格“肥田沃”复合肥案

5、益阳市文旅广体局查处益阳某体验馆百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6、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7、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哥驴肉汤锅城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案

8、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客运票价案

9、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云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10、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洲镇某五交化营销中心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案例 一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销售非法玩具案

202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学校周边商店售卖非法玩具的问题后,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依法对益阳桥南农贸二街从事玩具批发并涉嫌向学校周边商店提供非法玩具的经销商洪某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洪某从长沙某批发市场、上门推销人员等渠道购进“和平战士超级弹力球”“斗罗大陆精品弹力球(炫酷玩具)”“斗罗大陆精品弹力球(炫酷玩具)”“糖饼游戏(橡皮公仔盲盒)”“仿真模型玩具魔刀千刃”等玩具,上述产品分别存在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问题,这些非法玩具被洪某销往益阳市部分学校旁边的商店,货值金额共计1360元,从中获利108元。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虽然洪某销售上述玩具的金额和获利不多,但这些玩具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危害,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22年4月2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洪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15专题

 案例 二 

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聪等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奶粉案

2022年11月9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打石湾村查获一处非法生产奶粉的黑窝点。经查,2022年8月以来,胡某聪等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隐蔽场地,非法生产假冒俄罗斯骆驼奶粉、俄罗斯脱脂高钙老式奶粉、俄罗斯全脂高钙奶粉(俄罗斯老式奶粉)等食品。上述奶粉以含乳食品基料粉和全脂奶粉作为原料,其中全脂奶粉标签明确注明使用对象为猪、反刍动物,属于非食品原料。检查中还发现,其生产场地卫生条件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甚至将奶粉与鱼饵并线生产,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胡某聪等人生产的上述奶粉交由李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往全国各地,至案发时止,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胡某聪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胡某聪等7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来源: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专题

案例 三

沅江市公安局侦办秦某等人制售假冒茅台酒案

沅江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此案。经查,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秦某、邹某等人受邹某某(另案处理,已被孝昌县公安局逮捕)之邀,到株洲市帮助邹某某制作假冒茅台酒。邹某某联系好买家后,秦某等人将假冒茅台酒送到李某某处,由李某某通过某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假冒茅台酒运送至买家处。为扩大产量,牟取更多暴利,2021年5月,秦某、李某某等人从株洲市来到沅江市,秘密租用多处仓库用于制作、存放假冒茅台酒。为方便运送、贩卖假冒茅台酒,2021年12月,秦某还特意应聘到沅江市某物流公司成为员工,以这一身份为伪装从事违法活动。期间,秦某、李某某、邹某某等人继续分工合作制作、贩卖假冒茅台酒,由邹某某负责统筹指挥、找买家和把交易的快递资料发给秦某、李某某,秦、李2人则负责将假冒茅台酒以快递的方式发送到买家处。至案发时止,涉案金额已达1600余万元。该案已于2022年3月22日移送起诉,2022年6月23日一审判决,秦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和一年,其余犯罪嫌疑人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案被评为“昆仑2022”省公安厅督办案件。

案例来源:益阳市公安局

3·15专题

案例 四

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灰山港镇某农资批发中心销售不合格“肥田沃”复合肥案

2022年4月21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查农资、保春耕”护农专项行动中,依法对灰山港镇某农资批发中心经营的标称由沃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田沃”复合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检验,所检样品总氮质量分数、有效五氧化二磷质量分数、氧化钾质量分数、总养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及标准签明示值规定,属于不合格肥料。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以2950元/吨的价格从沃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肥田沃”复合肥5吨,以38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农户。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并被农户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获销售收入19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销售的“肥田沃”复合肥料所检的8项指标中不合格项达到4项,严重影响肥料的质量,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22年8月2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罚款50000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专题

案例 五

益阳市文旅广体局查处益阳某体验馆百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2022年5月23日,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资阳区长春镇益阳某体验馆百货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益阳市文旅广体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益阳某体验馆百货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5月23日组织86名长沙游客参加其策划的“5.23益阳一日游”活动,按49元/人的收费标准,带领游客参观益阳市内几处免费景点,并向游客推销产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以“低价游”招徕游客,借机向游客推销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15日,益阳市文旅广体局依法对益阳某体验馆百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某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益阳市文旅广体局

3·15专题

案例 六

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2022年5月23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宋某涉嫌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的仓库及装卸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疑似假冒牛栏山白酒2400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技术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其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外包装设计风格的侵权产品。经查,2022年5月19日,宋某明知供货商提供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存在问题,仍然通过微信联系方式以41元/件的价格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200件(酒精度数:42%vol,净含量:500ml/瓶,12瓶/件)用于销售获利。至案发时止,已按120元/件的价格售出5件,违法经营额为24000元,从中获利600元。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8月15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宋某作出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200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专题

案例 七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哥驴肉汤锅城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案

2022年2月21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某哥驴肉汤锅城涉嫌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以“餐位费”“味碟费”等名目,按3元/人的标准,共计对19424位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了餐位费,违法所得累计达58272元。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的餐位费属于不合理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72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专题

案例 八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客运票价案

2022年3月4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益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客运票价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分别按以下标准向乘客收取票价:益阳北站至龚家坪5元/人次、益阳北站至新桥河7元/人次、益阳北站至杨林坳8元/人次。特别是在2022年1月31日至2月2日这3天内向乘客收取的票价最高,分别达到:益阳北站至龚家坪10元/人次、益阳北站至新桥河14元/人次、益阳北站至杨林坳16元/人次。以上票价均超过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益阳北站至龚家坪3元/人次、益阳北站至新桥河4.5元/人次、益阳北站至杨林坳5.5元/人次。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取客运票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5月16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专题

案例 九

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云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6日,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河坝镇余某云健康咨询服务部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自2021年9月开业以来,当事人余某云健康咨询服务部为推销“5G健康鞋”,自行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拼凑制作宣传资料,以所谓的远红外负离子芯片为噱头,夸大负离子的功能,在店内采用PPT课件、视频等形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关注,虚假宣传“5G健康鞋”能“快速提供细胞能量,每秒钟提供细胞十亿级按摩,瞬间打通人体微循环。会随着穿鞋的时间,微循环逐步通,所有的症状也会逐步消失。这是不吃药不打针,纯物理的疗法,对身体有百利无一害”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专题

案例 十

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洲镇某五交化营销中心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2022年4月20日,南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南洲镇老镇街某五交化营销中心销售的电线电缆涉嫌伪造厂名、厂址,销售的组合配电箱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现场查获上述电线电缆94卷(含召回的14卷)、组合配电箱72个。经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上述电线缆标称的厂名“衡阳市创福电线厂”、厂址“衡阳市开发区”均系伪造,购进并销售的组合配电箱标称的厂名“汕头市某配电设备厂”、厂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均系冒用。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426元,当事人从中获利2550元。鉴于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线电缆94卷、组合配电箱72个,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罚款12083.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专题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